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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2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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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海正药业 股票代码:600267 公告编号:临2019-118号
债券简称:15海正01 债券代码:122427
债券简称:16海正债 债券代码:136275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正药业”)控股子公司浙江海正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博锐”)通过在台州市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交所”)挂牌实施增资扩股及部分老股转让(以下简称“本次交易”)。2019年9月4日,台交所确认PAG Highlander (HK) Limited(以下简称“太盟”)摘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后续公司可能视相关药品研发情况承担相应的里程碑补偿和特殊转移补偿义务。

  2、本次交易违约责任中约定了回购机制和领售权触发条件。在出现重大违约情形时,海正药业可能存在受让太盟持有的全部海正博锐股权的风险;在出现领售权触发条件情形时,海正药业可能存在被动出售海正博锐剩余股权的风险。此外,海正药业同意其他股东对外转让海正博锐股权并放弃优先购买权。

  3、公司承诺遵守竞业禁止义务,竞业禁止义务覆盖除公司(不含海正博锐业务)已有的生物药产品管线以外的其他生物药产品。

  4、本次交易最终的收益确认时点和金额将根据协议条款约定及相关药品研发/获证进度等进行确认,存在不确定性,以最终审计数据为准。

  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下发的《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87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函件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并披露如下:

  2019年9月4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浙江海正博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正博锐)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的进展公告,称台交所确认PAG Highlander (HK) Limited(以下简称太盟)摘牌,成交价格合计38.28亿元,交易完成后公司将不再对海正博锐进行报表合并。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根据公告,海正博锐或其全资子公司的药品研发及获证进度,将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中所约定的除首期付款外的后续付款进度,以及是否触发特别约定的里程碑补偿款、特殊转移补偿,其中里程碑补偿款合计8.25亿元、特殊转移补偿合计8亿元。请公司:

  (1)补充披露合同条款涉及药品的基本信息、市场状况、已累计发生的研发投入、当前所处的研发阶段以及后续审批程序;

  回复:

  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涉及到后续付款进度、里程碑补偿、特殊转移补偿涉及的药品的情况如下:

  ■

  (2)结合合同条款约定,按时间顺序列示有关药品研发的不同进展情况所触发的权利或义务,以及对公司利润、现金流的影响;

  回复:

  按时间顺序列示的有关药品研发的不同进展情况所触发的权利或义务以及对公司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如下:

  ■

  ■

  注2:根据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根据本次交易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分期支付。除首期付款外其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应遵守适用法律及政府部门的要求。

  (3)补充说明上述合同条款约定可能使公司面临的无法获取交易对价及额外支付补偿款的最大金额,并做好风险提示。

  回复:如果合同条款约定的里程碑补偿条款以及特殊补偿条款全部触发,将不影响海正药业合并层面因出售海正博锐的股权而应获得的28.28亿元股权转让价款,但是在该情形下海正药业需支付的补偿款合计为16.25亿元。

  风险提示:

  a、尽管海正药业及海正博锐拥有丰富的医药产品研发经验并将尽最大努力开发相关产品,但医药产品具有高科技、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药品的研发以及产品从研制到上市审批的周期长、环节多,因此能否在约定期限内获得安佰诺、阿达木单抗、英夫利昔单抗及曲妥珠单抗的药品注册批件存在不确定性。

  b、标的集团的药品研发/获证进度,将影响股权转让合同中所约定的除首期付款外的后续付款进度,以及是否触发特别约定的里程碑补偿款和特殊转移补偿,因此交易最终补偿款尚存在不确定性。

  c、若安佰诺和阿达木单抗触发补偿条件,海正药业需支付补偿款,可能在短期内对公司现金流造成一定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根据公告,按现有交易条件,公司因出售海正博锐控股权,预计可确认投资收益合计约12.7亿元。请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投资收益的具体计算过程,相应会计处理及依据,明确是否满足收益确认条件;(2)结合会计准则规定,说明前述补偿条款对会计处理及公司业绩的影响;(3)补充说明海正博锐出表的确认时点及准则依据,并测算海正博锐出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回复:

  (一) 判断公司丧失对海正博锐控制权的依据及相关会计处理原则

  1.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如果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的各项交易的条款、条件以及经济影响符合下列一种或多种情况,通常表明应将多次交易事项作为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1) 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 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 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 一项交易单独考虑时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2019年9月,海正博锐与太盟已就增资事宜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及补充约定,同时太盟与海正药业、海正杭州公司已就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了《海正博锐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约定,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因此海正博锐增资扩股和老股转让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

  2.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且仅当投资方具备上述三要素时,才能表明投资方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依据交易协议,海正博锐增资扩股和老股转让交易实施完成后,太盟持有海正博锐58%的股权,由其委派的董事持有海正博锐三票表决权,占董事会表决权的半数以上,可主导海正博锐经营活动,对其拥有实质性权利。由其控制的董事会可审议批准及修改海正博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实现其对海正博锐的可变回报,同时其可决定相关可变回报的金额。因此,太盟将取得海正博锐控制权。

  依据交易协议,海正博锐增资扩股和老股转让交易实施完成后,海正药业持有海正博锐42%的股权,在海正博锐的董事会中派有代表,并相应享有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达到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因此,海正药业对海正博锐将由控制转变为具有重大影响,自丧失控制权的时点起不再将其纳入合并财务报告范围内,相应股权投资核算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

  3.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规定,投资方因其他投资方对其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投资方持股比例下降,从而丧失控制权但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应当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确认本投资方应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资扩股而增加净资产的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视同自取得投资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

  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权的,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对于剩余股权,应当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之间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同时冲减商誉。与原有子公司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等,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为当期投资收益。

  4.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向其他方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的负债属于金融负债。

  (二) 合并财务报表层面,海正药业的会计处理

  1. 海正药业投资收益测算

  (1) 丧失控制权

  单位:亿元

  ■

  (续上表)

  ■

  (2)补偿条款

  单位:亿元

  ■

  [注1]:里程碑补偿条款约定海正博锐按期取得英夫利昔单抗药品注册批件、曲妥珠单抗药品注册批件和海正药业或海正博锐按期取得阿达木单抗药品注册批件。特殊转移补偿条款约定海正博锐按期取得安百诺药品注册批件和阿达木单抗药品注册批件。上述条款约定中形成公司向太盟方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确认金融负债。

  [注2]:海正博锐增资扩股和老股转让属于一揽子交易,太盟支付的交易对价包括10亿元增资款和28.28亿元股权转让款。当海正博锐收到增资款、海正药业收到首期股权转让款时,太盟已累计支付19.5亿元,占交易对价总额的51%。摘牌方PAG Highlander (HK) Limited 为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的子公司,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的行政管理人确认基金的承诺出资总额为60.5亿美元。另花旗国际有限公司已出具函件证明其与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签订贷款协议,约定给予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总金额大于本次增资转股总对价的授信额度,可用于财产、优先级债务、夹层债务及股权投资等,且到期日晚于太盟应付剩余股权转让价款的日期,花旗国际有限公司收到指令须予以放款。同时太盟承诺其将会根据交易协议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2号令)等相关规定支付剩余款项。故太盟有能力、有计划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届满1周年或之前支付剩余合并款项。

  同时,根据交易协议,约定海正博锐在太盟向台交所缴纳竞买保证金,且台交所出具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的《产权交易凭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的权证变更手续,海正药业和太盟在获发反映本次股权转让及本次增资的新营业执照之日后二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交接手续。

  截至回复出具日,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正在办理中,实际海正药业因转让海正博锐部分股权确认的投资收益金额以丧失控制权时点的财务数据为准。

  2.各阶段会计处理

  (1)丧失控制权时点

  海正博锐不再纳入海正药业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对于剩余股权,按照其在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或合并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及本次交易涉及的里程碑补偿款和特殊转移补偿款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后续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2)后续收到股权转让款时点

  1) 海正药业和海正博锐均已完成里程碑补偿款和特殊转移补偿款中的各项特定事件,不触发对太盟现金补偿义务,海正药业将收到的款项减记其他应收款,在完成对应特定事项时终止确认金融负债,计入当期损益。

  2)海正药业和海正博锐尚未完成里程碑补偿款和特殊转移补偿款中的各项特定事件但尚未到触发对太盟现金补偿义务,海正药业将收到的款项减计其他应收款,但不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3)触发对太盟现金补偿时点

  海正药业和海正博锐未完成里程碑补偿款和特殊转移补偿款中的某项特定事件,将触发对太盟现金补偿义务,海正药业将对太盟进行现金补偿,减少金融负债。

  本次交易最终的收益确认时点和金额将根据协议条款约定及相关药品研发/获证进度等进行确认,存在不确定性,以最终审计数据为准。

  会计师核查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增资扩股及老股转让事项的问询函中有关财务情况的说明》(天健函〔2019〕830号)全文登载于2019年9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根据公告,《合资经营协议》约定,如果公司未能就任一重大出资资产全额缴付出资或迟延缴付出资且延迟超过180日的,或者在合资经营协议或重组协议项下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太盟有权要求公司按照约定对价受让太盟持有的全部股权,或要求公司向第三方出售股权。此外,任何股东可向任何人转让海正博锐股权,其它股东在此同意该等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在公司经太盟确认已全部履行义务且在太盟全部出售其持有的海正博锐股权之前,公司转让或处置海正博锐股权需经太盟同意。请公司:

  (1)明确可能触发上述回购、拖售义务的具体情形,并说明对会计处理的影响;

  回复:

  1)上述回购义务触发的情形是:如果海正实体未能就任一重大出资资产(即海正实体根据《重组协议》(注3)应向海正博锐出资的资产;未免歧义,重大出资资产不包括临床批件和安佰诺及阿达木单抗的药品注册证)全额缴付出资或迟延缴付出资且延迟超过180日的或者海正实体在合资经营协议或重组协议项下有重大违约行为的(合称“重大违约触发条件”,重大违约触发条件包括:(i) 海正药业未履行其尽最大努力促使并配合海正博锐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计划的义务;(ii) 海正药业未能履行里程碑补偿义务;(iii) 海正药业或任何承诺方严重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iv) 任何海正实体或重组协议的其他各方严重违反其在重组协议项下的任何实质性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v) 任何使得海正博锐超过三十(30)天无法正常开展任一目标产品的生产、研发或销售(视情况而定)的海正实体违约行为;或者(vi) 海正药业违反关于海正博锐全体股东后续根据资金需求进一步按比例增资不超过10亿元的约定),则除了法律以及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适用的法律救济之外,太盟有权要求海正药业受让太盟持有的全部海正博锐股权。

  注3:经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于2019年7月8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相关主体签订了关于公司单抗类生物药《资产和业务重组后续安排协议》。重组协议的主要条款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84号)

  上述回购义务出现的情形均无转让方无法控制的客观情形条件,相关回购义务触发条件,均为转让方主观可控制达成的,因此回购义务触发可能性极低。在实际回购条件未触发之前,海正药业无需进行相关财务确认。

  2)上述领售义务触发的情形是:如果海正实体未能就任一重大出资资产全额缴付出资或迟延缴付出资且延迟超过180日的,或者海正实体在合资经营协议或重组协议项下有重大违约行为(合称“拖售触发条件”,拖售触发条件包括:(i) 海正药业未履行其尽最大努力促使并配合海正博锐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计划的义务,或海正博锐在增资转股交割日之后的四年内未能实现首次公开发行(但因太盟原因造成的除外);(ii) 海正实体或其关联方获得出资产品上市批件后的一(1)年内未将该等出资产品的上市批件转移至海正博锐或其子公司名下;(iii) 海正实体未能在增资转股交割日后一(1)年内将安佰诺的药品注册证转移至海正博锐或其子公司;(iv) 海正药业未能履行里程碑补偿义务;(v) 海正药业或任何承诺方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vi) 任何海正实体或重组协议的其他各方严重违反其在重组协议项下的任何实质性义务、陈述、保证或承诺;(vii) 任何使得海正博锐超过三十(30)天无法正常开展任一目标产品的生产、研发或销售(视情况而定)的海正实体违约行为;或者(viii) 海正药业违反关于海正博锐全体股东后续根据资金需求进一步按比例增资不超过10亿元的约定),则除了法律以及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适用的法律救济之外,在有第三方(“领售拟受让方”)希望受让海正博锐的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情况下,太盟有权要求海正药业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海正博锐股权在产权交易所进行挂牌出售。

  上述领售条款约定了海正药业应将其持有的剩余海正博锐股权进行挂牌的情形,并不影响海正药业及海正杭州公司目前对于出售海正博锐控股权的财务确认。

  (2)说明回购价格的确定依据,并测算可能支付的回购金额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现金流的影响;

  回复:

  违约责任中的回购机制是由双方协商谈判确定的。如果海正药业采取主观蓄意的重大违约行为,则海正药业应承担违约责任,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有权按照日万三的收益率(折合年化收益率11.6%)转让海正博锐的股权作为其救济,此类违约责任条款为并购交易的常规法律条款。海正药业将严格履行协议约定,不会恶意采取违约行为,因此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完全在海正药业的控制中。

  如果海正药业采取重大违约行为并触发上述回购触发条件且投资方届时行使回购权,海正药业需支付的回购金额为:

  [太盟取得该等股权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太盟在产权交易协议下就该等股权支付的增资价款和股权转让价款) ] * (1+0.03%)N – [公司累计的已支付给太盟的红利和/或股息金额以及太盟已经根据协议中关于里程碑补偿和特殊转移补偿条款约定已经收到的补偿(如有)]

  其中N为自太盟支付每笔价款之日起至太盟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日的日历天数。

  具体回购金额取决于多个参数,包括回购日期、各期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日期、期间分红及里程碑补偿和特殊转移补偿,因此目前无法测算准确金额。作为示意性模拟测算,按照以下示意性假设,回购金额测算由以下列表总结。

  示意性假设:

  1. 第二期股权转让价款及附带利息于交割日1个月后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价款及附带利息于交割日9个月后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价款及附带利息于合同签署日一周年后支付。

  2. 公司未触发任何补偿款支付义务。

  回购金额测算:

  ■

  海正药业目前对于出售海正博锐控股权的财务确认,从海正药业进行此交易的交易目的来判断,认为不可能恶意采取违约行为,预计触发回购义务的可能性较低,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或现金流产生较大影响,从而在实际回购条件未触发之前,无需进行相关财务确认。

  (3)说明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否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利益;

  回复:

  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双方协商决定的权利、义务安排。太盟作为国际知名的私募股权基金,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太盟的首要目的是最大化海正博锐整体股权的价值,包括支持海正博锐独立上市,为此目的太盟后续可能会调整海正博锐的股权结构(例如在海正博锐上市前引进新一轮投资人)。海正药业作为上市公司占海正博锐的股权比例亦应确保海正博锐满足独立上市的要求。因此,公司预计后续进一步购买海正博锐股权的可能性很小。与此同时,海正药业虽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作为持股42%的重要权益股东,亦可参与收购谈判并提出合理保护海正博锐权利的条件。

  (4)就上述合同安排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回复:

  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违约责任中约定了回购机制,在出现海正药业采取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时,海正药业可能存在受让太盟持有的全部海正博锐股权的风险。

  本次交易约定了领售权触发条件,在出现领售权触发条件情形时,海正药业可能存在需将海正博锐剩余股权进行挂牌出售的风险。

  本次交易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存在太盟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海正博锐股权的可能性,公司未来的合作方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根据公告,摘牌方太盟目前无注册资本及财务数据且尚未开展业务,其控股方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于2018年11月完成募集。请公司核实并穿透披露最终出资方情况,并说明最终出资方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回复:

  公司经向太盟核实,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的最终出资方为分布在全球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主权基金、公共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金融机构、企业养老基金、母基金、捐赠基金等。没有任何单一最终出资方的出资比例超过10%。太盟亚洲资本三期基金及其最终出资方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同时太盟已出具承诺函,承诺PAG Highlander (HK) Limited、PAG Asia III LP及其最终出资方和关联方与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五、根据公告,本次交易成交价格合计38.28亿元,对应海正博锐投前估值约56亿元,与账面价值相比溢价率388%。请公司:

  (1)结合重要评估参数、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等情况,说明评估及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回复:

  本次交易中,海正博锐的全部权益价值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其中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为3,768,672,759.01 元(增值率230.24%),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为5,565,800,000.00元(增值率387.71%),本次评估最终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5,565,800,000.00 元作为海正博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的评估值。收益法评估是评估师准备的基于评估基准日至2026年的企业自由现金流预测按照11% WACC(加权资本成本)折现的结果,总体计算方法论为常规企业估值方法,具有合理性。具体的假设及参数请见公司于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相关评估报告全文。本次交易中,海正博锐的投前股权价值为56亿,相比评估基准日的股东权益增值率为390.71%,高于评估结果。

  根据收集的生物医药行业可比规模收购并购案例比较分析如下:

  单位:万元

  ■

  通过上述交易案例的比较分析,可比案例的增值率在143%-612%之间,平均增值率为368.83%。本次海正博锐的增值率390.71%,高于行业平均增值率且处于可比案例的增值率区间。

  综上通过对重要评估参数、同行业可比交易案例等情况分析,得出本次评估结果及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

  (2)结合评估情况,说明本次控股权转让的主要考虑,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

  回复:

  海正博锐聚焦于单抗类生物药物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与海正药业其他业务板块具有一定的差异性,具备资产和业务分离并实现独立发展的基础。同时生物药业务仅有一个产品获得批件,实现上市销售,尚有十余个品种处于研发阶段,每年研发投入预计超3亿元,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因此经海正药业充分、深入的论证,从有利于海正博锐自身发展角度,同时兼顾海正药业的经营目标和聚焦瘦身战略的有效实施,公司拟定了增资及老股转让结合的方案。

  本次交易有利于:一、引进优秀的投资团队,对海正博锐未来的投资、收购和资本市场发展上起到积极的帮助;二、海正博锐可探讨独立上市的可行性,满足现行的上市公司分拆上市方面的条件,从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三、海正药业及海正杭州获得转让价款将大大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有利于推动公司核心业务和项目发展,建立符合海正药业战略和特点的优势领域。

  本次交易实施后,太盟成为海正博锐的控股股东,海正药业虽然不再拥有控股权,但仍持有42%的股权,是海正博锐的重要权益股东,仍将在海正博锐的重大决策、经营活动中享有股东应有的权利。双方将聚集各自的优势资源,全力支持和推动海正博锐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只有海正博锐实现发展目标,才能确保公司的投资价值最大化,从而确保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六、根据公告,公司承诺遵守竞业禁止义务,如有违反应将从事竞争活动所获得的全部利益支付给海正博锐,并赔偿损失。前期公告显示,海正博锐业务涵盖单抗类药物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活动。请公司充分评估竞业禁止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可能带来的影响。

  回复:竞业禁止义务覆盖除公司(不含海正博锐业务)已有的生物药产品管线以外的其他生物药产品,即公司目前尚未涉及的生物药产品和海正博锐业务本身。对于公司(不含海正博锐业务)已有的生物药产品管线(包括公司已有的各个胰岛素产品、重组白蛋白等),公司可以继续进行研发、生产、销售和投资,该等产品不在竞业禁止范围内。对于公司目前尚未涉及的生物药产品,公司未来也无计划开展或投资相关产品,因此竞业禁止对公司未来发展不会带来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海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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