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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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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672 股票简称:东江环保 公告编号:2019-9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已于2019年9月10日召开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9月10日(星期二)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9日 -2019年9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10日9:30 - 11:30,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9日15:00至2019年9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北区朗山路9号东江环保大楼11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谭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281,333,382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1.9964%。其中出席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268,240,893股,占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39.497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6,806,00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8.7352%);出席本次会议的H股股东及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为13,092,589股,占本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6.5417%。出席本次会议除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人,代表股份15,423,269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1.7541%。

  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长谭侃先生主持,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1,333,3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1,332,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1,332,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81,332,48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99.9997%;

  反对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3%;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0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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