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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1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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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71 证券简称:天目药业 公告编号:临2019-067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涉及诉讼及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已开庭审理、尚未判决

  ●控股股东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9,497.80万元

  ●对本公司的影响: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涉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因法院开庭审理后尚未作出判决,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及裁定的基本情况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集团”)的通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受理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原告”)与长城集团(以下或称“被告”)的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2019年1月25日,长城集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9年3月15日被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019年4月11日,长城集团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5月27日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019年8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案号:(2019)苏05民初7号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9999137720519P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被告:长城影视文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563316762T

  住所地:杭州市文一西路778号2幢3020号

  (三)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给原告,原告为其提供融资,被告到期按照约定的价格购回。同日,双方签订编号为43636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

  约定被告以其持有的证券代码600671的股票2,500万股质押给原告,融资本金35,000万元,融资年利率5.7%,违约金比率为日万分之三,2017年12月8日到期后按约定价格回购。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放款,双方并办理了股票质押手续。

  2017年12月8日,被告向原告偿还本金6,000万元。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协议》一份,并达成一致,就编号为43636的交易协议达成补充约定,回购期延长至2018年12月7日,延期后的年利率为6.3%。

  现上述业务已经到期,但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购回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约履行回购义务并承担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违约责任。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购回款本金290,000,000元、支付利息4,263,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后按年利率6.3%支付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35,000元(暂计算至2018年12月13日,之后按每日万分之三支付至全部本金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280,000元;

  4、判令原告有权就证券代码600671的股票2,500万股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进展及判决情况

  1、2019年1月25日,长城集团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3月15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9)苏05民初7号民事裁定:驳回长城集团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2、2019年4月11日,长城集团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7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9年5月2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2019)苏民辖终162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2019年8月14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日,法院尚未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涉及的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尚未造成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因法院开庭审理后尚未作出判决,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控制权产生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控股股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e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2、长城集团《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3、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4、长城集团《管辖权异议上诉状》;

  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6、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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