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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1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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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流拍抵债事项的问询函》的
公告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96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流拍抵债事项的问询函》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6日,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流拍抵债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19】2653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披露的《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流拍抵债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9)。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披露《关于延期回复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流拍抵债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3),其中提及公司争取于2019年9月10日前完成《问询函》的回复披露工作。

  目前有关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尚在继续,鉴于《问询函》涉及的问题公司需要相对充足的时间对部分事项进行认真核对,为确保回复的准确、完整,公司需对有关事项做进一步核实和完善,预计无法在2019年9月10日之前完成回复工作。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决定《问询函》的回复延迟至2019年9月17日之前。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积极协调各方推进《问询函》回复工作,尽快完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保证信息披露公平性,维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争取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回复文件。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97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披露的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涉案金额约为50,218.80万元。

  ●目前部分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对公司未披露的累计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0,218.80万元,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表

  (一)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表

  ■

  (二)累计案件金额统计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披露的累计涉案金额约为50,218.80万元。

  二、累计涉及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杭州分行”)与国鼎黄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国鼎黄金、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0日,北京银行杭州分行以合同纠纷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国鼎黄金立即向原告归还垫款本金人民币91,636,793.33元,并以前述垫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7875%支付自2019年1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罚息为人民币2,391,720.31元);(2)国鼎黄金支付北京银行杭州分行律师代表费用人民币50,000元;(3)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对上述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以上标的合计:人民币94,078,513.64元)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二)甘肃省融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融资”)与甘肃大冶地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冶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委托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甘肃融资

  被告方:大冶矿业、刚泰控股、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日,甘肃融资以委托合同纠纷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大冶矿业向甘肃融资偿还本金5,000万元;(2)大冶矿业向甘肃融资支付自(欠息之日)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3月29日,共计67天,产生的利息及罚息共计132.60万元;以上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5132.60万元,以及自2019年3月30日起截至实际付清之日新产生的利息及罚息(按年利率14.25%计算)。(3)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上海悦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悦玺”)、上海刚泰黄金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上海刚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上海悦玺、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1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悦玺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到期利息978,441.56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7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402,305.27元);(2)上海悦玺承担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四)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与刚泰控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控股(上海)”)、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上海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上海)、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7月31日,南京银行上海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刚泰控股(上海)立即归还贷款本金6,000万元及到期利息948,777.17元,并按照《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自2019年6月1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的逾期利息、欠息复利共计:703,691.73元);(2)刚泰控股(上海)承担南京银行上海分行律师费损失人民币100,000元;(3)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刚泰置业在最高额6,0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北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与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

  被告方:上海刚泰黄金、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8月9日,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归还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借款本金75,490,691.71元;(2)上海刚泰黄金立即向兴业银行上海市北支行支付截至2019年7月24日的利息合计为人民币3,839,416.82元,及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所有利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3)本案律师费用2.5万元由上海刚泰黄金承担;(4)拍卖、变卖上海刚泰黄金名下质押财产,原告就所得款项在前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5)刚泰控股、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保全申请费由五被告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六)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与深圳市刚泰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刚泰黄金珠宝”)、刚泰控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北京银行深圳分行

  被告方:深圳刚泰黄金珠宝、刚泰控股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5月29日,北京银行深圳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深圳刚泰黄金珠宝向原告归还其为买入同等成色为AU99.99、重量为130KG的黄金货权所发生的垫款费用人民币36,570,300元,垫款交易手续费12,799.6元,垫款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5月28日,为1,040,639.11;(2)被告深圳刚泰黄金珠宝为原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保全费用等)承担清偿责任;(3)被告刚泰控股为上述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七)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与刚泰控股、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8月,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刚泰控股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4,000,000元;(2)被告刚泰控股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145,137.5元、复利人民币8,626.34元、罚息(暂算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加收50%支付);(3)被告刚泰控股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64,800元;(上述三项暂合计55,218,563.84元)(4)判令被告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原告上述第1、2、3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八)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与刚泰控股、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南京银行杭州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8月22日,刚泰控股接到应诉通知书,南京银行杭州分行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刚泰控股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00;(2)判令被告刚泰控股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271,374.3、复利人民币9,572.57元、罚息(暂算至2019年8月12日,自2019年8月13日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双方《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标准加收50%支付);(3)判令被告刚泰控股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72,000元;(上述三项暂合计61,352,946.87元)(4)判令被告国鼎黄金、刚泰置业、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为上述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3、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

  三、风险提示

  1、截至目前上述案件均未开庭,目前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公司正积极与相关方沟通处理,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

  4、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0日

  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98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9年6月26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其中,关于知邦投资与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浩实业民间借贷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一)深圳市知邦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知邦投资”)与上海刚泰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集团”)、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上海刚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浩实业”)民间借贷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知邦投资

  被告方: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刚浩实业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9年4月15日,知邦投资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知邦投资与刚泰投资咨询、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刚泰投资咨询立即向知邦投资偿还借款本金60,000,000元、支付利息7,065,205元(以年利率14%计算至2019年4月14日,自起诉之日2019年4月15日起以年利率24%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3)判令刚泰投资咨询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刚泰控股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知邦投资对刚浩实业提供的坐落于陆家嘴环路958号2201-2204室等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对“沪(2018)浦字不动产证明第14037566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6)本案诉讼、保全、公告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知邦投资的申请,法院准许知邦投资撤回对刚泰集团、刚泰矿业、徐建刚先生、赵瑞俊先生的起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9)浙01民初18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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