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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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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1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阶段:已受理暂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专利权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本次专利被宣告无效,公司和同行业企业均可以合法、无偿地使用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但公司将无法针对已经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以及无法向市场上现存的所有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的激光荧光投影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公司将无法利用涉案专利在未来开展专利维权及运营业务并以此取得专利许可收益,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两份《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4W109439号、4W109440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2项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一、本次事项的具体情况

  (一)案件编号:4W109439号

  无效宣告请求人: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

  2019年8月29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公司“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200880107739.5)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7739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2019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

  (二)案件编号:4W109440号

  无效宣告请求人: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专利号:200810065225.X)的发明专利

  2019年8月29日,无效宣告请求人对公司“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专利号:200810065225.X)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5225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2019年9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受理。

  二、本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采用具有波长转换材料的移动模板的多色照明装置”(专利号:ZL200880107739.5)和“基于荧光粉提高光转换效率的光源结构”(专利号:200810065225.X)是公司早期核心专利,公司激光荧光投影产品使用上述专利,2018年公司激光荧光投影产品销售额约10.6亿元,占2018年销售收入76.49%激光光源租赁服务业务收入约3亿元,占2018年销售收入21.65%。

  自2013年起包括黄庆贤、魏群、日本卡西欧等在内的请求人针对7739专利和5225专利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多达18起无效宣告请求(不含本次2起无效宣告请求),已有明确结果的7起相关决定、裁定或判决均维持发行人专利权有效,另有7起为请求人自行撤案,4起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查部审查中。其中关于7739专利的一案在201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后,请求人于当年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请求。历时两年多的审理,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作出驳回黄庆贤的再审申请的裁定((2016)最高法行申3641号)。提示投资者注意,前述案件和上述4W109439号、4W109440号案件为相互独立的案件,前述案件的判决结果不影响上述4W109439号、4W109440号案件。

  如若上述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对公司影响如下:

  1、公司和同行业企业均可以合法、无偿地使用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不影响公司其他专利的有效性,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2、公司将无法利用涉案专利在未来开展专利维权及运营业务并以此取得专利许可收益。公司主要依靠核心技术与核心器件的先进性开展激光显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以及租赁等主营业务,专利许可运营收益尚未成为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公司将无法针对已经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获得赔偿,以及无法向市场上现存的所有使用涉案专利技术的激光荧光投影产品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1)目前公司以 7739专利向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发起侵权诉讼的案件共14起:

  A. 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提起9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8)粤03民初1891号-1898号、1940号(详细信息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该9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原告1780万元。该9案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上诉,目前该9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过程中。

  B. 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被告提起5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9)粤03民初2942号、2945号、2947号、2949号、2950号,请求赔偿原告损失2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06号公告)。目前该5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2)目前公司以5225专利向竞争对手或潜在竞争对手发起侵权诉讼的案件共16起:

  A. 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广州德浩科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被告提起9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8)粤03民初1899号-1907号(详细信息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该9起专利侵权诉讼已经经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审判决被告侵权,赔偿原告1780万元。该9案原审被告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提起上诉,目前该9案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过程中。

  B. 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CASIO COMPUTER CO., LTD.)等被告提起2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8)京73民初1239号、(2018)京73民初1240号(详细信息见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请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万元,该2起专利侵权诉讼处于一审阶段。

  C. 公司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台达电子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等被告提起5起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编号为:(2019)粤03民初2943号、2944号、2946号、2948号、2951号,请求赔偿原告损失28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06号公告)。目前该5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

  公司经过多年研发,已经完成了ALPD技术的升级迭代和技术积累,公司已就ALPD技术的不同代际在全球布局,多项专利共同构建了公司全球专利体系。公司全球专利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且公司主营业务和技术优势的可持续性不依赖于某单一专利,同时公司还掌握了核心器件的研发和制造能力。鉴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上述核心专利所涉及的无效宣告申请作出决定,故该事项对本公司及公司利润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积极跟进本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事项,并将及时就本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88007             证券简称:光峰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2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暂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若案件败诉,公司将承担此案件的诉讼费用,且如果公司未来在美国使用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存在专利侵权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以下简称“公司”或“光峰科技”)于北京时间2019年9月7日(美国时间2019年9月6日)就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ELTA ELECTRONICS, INC.,以下简称“台达”)所持有的美国专利US 9,024,241发明人相关争议事项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Eastern District of Virginia)提起诉讼,并已获法院受理(案件编号:19-cv-1165)(以下简称“美国专利US 9,024,241案件”)。截至公告日,前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案件编号:19-cv-1165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PPOTRONICS CORPORATION LIMITED)

  被告: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DELTA ELECTRONICS, INC.)

  涉案专利:美国发明专利US 9,024,241

  涉案专利发明人:王博(Bor Wang)、张克苏(Keh-Su Chang)、华健豪 (Chien-Hao Hu)

  2、事实与理由

  2019年9月7日,公司以台达违反保密协议、不正当地占有公司员工李屹(Yi Li)和胡飞(Fei Hu)实际发明的技术方案并擅自在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为由,针对美国发明专利US 9,024,241的发明人相关争议事项,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将涉案专利的发明人由王博、张克苏和华健豪变更为李屹和胡飞。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如公司在美国专利US 9,024,241案件胜诉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将由台达变更为光峰科技。此外,公司曾于2019年7月29日收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送达关于台达起诉公司的三份《民事起诉状》((2019)粤73知民初662号、663号、664号),其中,台达称其系第ZL201610387831.8号“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发明专利的权利人,认为公司其中一款产品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2019-005号公告)。2019年7月30日,公司对台达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案件号:4W109295)获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2019-007号公告)。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经分析比对,台达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和美国专利US 9,024,241专利授权文本著录项目信息记载如下:

  1、台达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的优先权数据为“61/537,687,2011.09.22 US”;

  2、台达美国专利US 9,024,241是由美国临时申请US 61/537,687转化成正式申请并被授予专利权的美国发明专利;

  3、台达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美国专利US 9,024,241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均来源于US 61/537,687记载的技术方案。

  美国专利US 9,024,241和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为两项独立获得授权的专利;美国专利US 9,024,241案件与台达于国内诉讼公司的(2019)粤73知民初662号案件、中国专利ZL201610387831.8无效宣告案件系相互独立进行,前者的诉讼结果可能会作为知识产权局或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如公司在美国专利US 9,024,241案件中胜诉,届时可以据此在(2019)粤73知民初662号案件审理中增加一项抗辩证据,但不一定能决定公司取得该案件的胜诉。如公司在美国专利US 9,024,241案件中败诉,台达将继续拥有美国专利US 9,024,241的专利权。

  在上述案件中,公司系原告,且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目前生产销售产品不涉及此项美国专利US 9,024,241,公司在美国的销售收入很小。若上述案件公司败诉,公司将承担此案件的诉讼费用,且如果公司未来在美国使用涉案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存在专利侵权的风险。

  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及时对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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