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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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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67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第334号关注函,公司立即与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由于公司该事项社会关注度高、且未来影响不定,相关律所内审均不建议此敏感时期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避免引起更大争议。因此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律师对关注函问题回复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回复如下:

  1、你公司是否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聘请见证律师,你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上述关注函回复公告中披露的关于见证律师的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并请进一步说明你公司监事会取消股东大会是否合法、合规。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公司已聘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都律所)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并签署《法律顾问合同》。京都律所委派律师于2019年9月1日晚到达杭州,计划为9月2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因收到不当干扰(详细内容见问题3),于2019年9月1日23时许电话本公司,表示其可能难以为本公司于2019年9月2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但鉴于事发突然,公司无法在短时间内聘请独立不受股东东方恒正干扰的律所为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

  综上,本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聘请了见证律师,本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对贵所331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的关于见证律师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

  如本公司在对贵所331号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中所述,因见证律师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受到有关人员干扰,进而到场表达无法参与本次见证工作后,股东大会现场秩序陷入混乱,公司监事会在采取了呼吁股东大会现场人员保持理性并积极增派安保人员等必要措施后,局势仍未恢复正常。为避免冲突进一步升级进而可能给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召集人宣布取消本次股东大会,择日另行召开。

  基于上述,召集人作出的取消当日股东大会的决定,系基于见证律师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受到有关方面的不当干扰、股东大会现场秩序混乱等客观情况,为保护出席股东大会现场的公司股东的人身安全而做出的决定,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

  2、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说明是否委派律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如是,请说明相关律师参加以及提前离开股东大会的原因。

  回复:

  京都律所作出如下回复:

  本所未委派律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接受进行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的委托。

  本所与*ST步森仅签署(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甲方(即*ST步森)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新公司、并购、仲裁案件、诉讼案件、尽职调查、重大见证及重大事项专项法律意见等,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费用另行协商。”本所与*ST步森至今未签署律师见证专项服务协议。未接受进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的委托,也未指派律师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及进行见证服务。

  本所律师仅作为法律顾问身份应*ST步森要求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就未接受见证委托、不进行股东大会见证一事进行了会前说明。

  3、你公司在上述回复公告中称因股东大会受到不正当干扰,导致现场会议无法进行登记,见证律师受到不当干扰导致提前离场。请你公司说明相关不当干扰的具体情形,是否足以导致本次股东大会被取消。

  回复:

  2019年9月2日,本公司于杭州市上城区飞云江路9号赞成中心17楼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召开前出现较多未按照公司股东大会通知规定提前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提前报备登记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要求其提供股东资格证明等文件,由于参会人数众多且到访时间临近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点,在参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强烈要求下工作人员只能先行让其进入会场,后续补充登记证明文件。

  股东大会正式开始后,京都律师宣布由于受到不当干扰无法继续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工作。律师受到的不当干扰具体情况如下:因本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恒正)有关人员龚娅杰女士以京都律所前合伙人张振祖律师的朋友身份(后经核实张振祖并不认识龚娅杰)找到京都律所高级合伙人吕志轩律师,通过发短信、打电话干扰;后又找到京都律所负责人发送*ST步森现任管理层负面新闻等消息,同时发送东方恒正向浙江证监局发的函(“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监管部门参与*ST步森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的紧急报告”),该函内容中声称*ST步森聘请“不良律师”准备出席会议。将拟出席会议律师定性为“不良律师”,对拟接受委托的京都律师形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和事实上的干预。律师担心,如果参加见证后公允地出具报告,但结果不符合东方恒正的意向,就可能成为“不良律师”而受到进一步控告。

  在京都律所相关律师宣布因受到干扰无法进行见证工作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陷入混乱,参会人员开始无序发言、讨论,公司监事会采取了呼吁股东大会现场人员保持理性并积极增派安保人员等必要措施,但未收到预期效果,在该等情况下,股东大会已无法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基于前述,考虑到股东大会已丧失正常秩序、无法进行审议,且继续开会可能会对现场参会的股东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监事会宣布取消当日的本次会议,择日另行召开。

  4、请你公司按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334号及本关注函的要求,聘请律师对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的关注函后,立即与多家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由于公司该事项社会关注度高、且未来影响不定,相关律所内审均不建议此敏感时期出具法律意见书,以避免引起更大争议。因此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律师对关注函问题回复出具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6日

  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68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监局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或“步森股份”)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发来的130号监管问询函,公司回复如下:

  一、我局已于2019年8月29日书面正式约谈你公司所有董事和监事并要求你公司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股东大会正常召开,请说明你公司为落实上述监管要求采取了哪些保障措施。

  回复:

  为保障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公司做出如下保障措施:

  1、要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因工作等特殊原因外现场出席会议。9月2日股东大会现场出席的董事包括封雪女士(同时担任公司总经理兼财务总监)、苏红女士、李鑫先生、孟繁琪先生和陶宝山先生,赵春霞女士、柏亮先生、叶醒先生和林明波先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均已向董事会提交请假申请;现场出席的监事包括监事会主席刘燕女士、潘祎女士,韩佳女士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并已提交请假申请;副总经理王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并已提交请假申请。

  2、鉴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加的股东人数众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提前布置好会议现场,准备会议所需登记文件、议案等,并安排安保人员协助维护股东大会现场秩序。

  3、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确保股东大会顺利进行。

  二、公告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两名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称参会前受到公司股东东方恒正有关人员的干扰和压力,导致见证律师无法正常参加此次股东大会见证工作。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

  (一)请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属实。

  (二)请详细说明上述事项的具体内容和过程,包括但不限于具体时间节点、相关人物、沟通细节等。

  (三)请说明上述事项是否足以构成履职障碍并解释原因。

  回复:

  京都律所作出如下回复:

  1.公告所称事项基本不属实。本所律师不是股东大会见证律师,也未提供见证服务。本所与*ST步森仅具有(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对甲方(即*ST步森)超出本合同约定的专项法律服务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立新公司、并购、仲裁案件、诉讼案件、尽职调查、重大见证及重大事项专项法律意见等,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费用另行协商。”双方未就律师见证服务达成协议,未接受见证委托。应*ST步森要求,本所律师以法律顾问身份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就未接受律师见证业务委托一事进行了说明。

  2.本所未接受*ST步森委托的具体原因包括该公司股东东方恒正有关人员的施加的压力。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8月30日,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有关人员龚娅杰女士先以本所前高级合伙人朋友的身份联系本所高级合伙人吕志轩律师,发短信要见面,吕律师当时未同意。

  2019年8月30日17:40,龚娅杰又打电话给吕律师表示,想找吕律师谈一下,并表示她代表东方恒正即*ST步森的大股东,称*ST步森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春霞及*ST步森公司管理层有负面消息。龚娅杰表示东方恒正投入了巨资收购股权,有些情况她想向吕律师作进一步介绍。吕律师当时表示本所只是初步与*ST步森公司接洽是否进行见证一事,还未达成律师见证的委托协议,同时表示我们若接受委托,会站在公正立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2019年8月31日,本所主任与吕律师微信通话称,有位自称龚娅杰的女士找到他,向他转发了一些微信内容,包含*ST步森现任管理层的负面消息,以及东方恒正向贵局发的函(“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关于提请监管部门参与*ST步森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全程监督的紧急报告”),函中称*ST步森将伙同“无良律师”出席会议。律所主任嘱咐吕律师慎重处理。

  鉴于*ST步森系本所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单位,为稳妥起见,吕律师于2019年8月31日安排两位律师前往杭州当面向*ST步森了解情况,并研究是否正式接受见证服务委托。

  2019年9月1日晚上,吕律师与两位律师沟通了情况,鉴于东方恒正给贵局的紧急报告称拟出席见证的律师为“无良律师”,几位相关律师均感到了不小的压力。经讨论决定不接受对股东大会见证的专项委托。

  当天晚上十时许,两位律师与*ST步森来人说明了情况,*ST步森方面表示理解。

  3.由于本所未与*ST步森签署律师见证专项服务协议。因此就律师见证一事,不存在履职义务。但相关人员对本所及律师施加的压力,足以让本所选择不愿接受本次专项委托,以及提供见证服务。

  三、公告显示,你公司监事会将尽快择机另行召集股东大会,就相关议案进行审议。请说明你公司下一步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及相关计划。

  回复:

  鉴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能按照法定程序正常进行的主要原因系公司股东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事前对律师进行干扰和施压,使得律师无法独立进行见证工作。

  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寻找为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的其他律所,由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能顺利进行引起监管和社会高度关注、且未来影响不定,律所内审均不建议此敏感时期为公司提供见证服务,以避免陷入纷争。

  公司待确定能够为股东大会提供见证服务的律师后尽快召集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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