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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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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14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2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9月6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9月5日--2019年9月6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9月6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5日15:00~2019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姚力军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9人,代表股份份131,162,4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9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130,744,408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59.76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0人,代表股份3,075,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06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657,9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1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18,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911%。

  8、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31,161,808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5%;反对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5,34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姚力军先生、宁波拜耳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江阁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宏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37,191,415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84%;反对60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075,344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5%;反对60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赵振兴律师、杜丽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关于召开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系统及其投票时间,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9月6日在浙江省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名邦科技工业园区安山路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其中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9月5日15:00-2019年9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表决票,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15名,代表股份130,744,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77%。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江丰电子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4名(注:包括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代表股份418,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9%。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合计19名,合计代表股份131,162,4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96%。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和

  2.《关于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上述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在审议第2项《关于转让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与该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上述审议事项均获得了参与表决的公司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有效表决通过。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19年9月6日出具,正本一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李强       经办律师: 赵振兴

  杜丽姗

  证券代码:300666  证券简称:江丰电子   公告编号:2019-113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

  公告

  公司股东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19-082)。公司股东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兴博辉”)计划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688,71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1%)。

  近日,公司收到智兴博辉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截至目前,智兴博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将智兴博辉的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注:上述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包括股份限售承诺股和高管锁定股。

  本公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的,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智兴博辉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

  2、智兴博辉本次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和相关承诺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3、智兴博辉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备查文件

  1、上海智兴博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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