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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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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06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案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涉及的(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出具了(2019)渝05民终3840号判决书,判决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案涉借款本金9,754,345.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此判决执行且资金实际使用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案涉债务本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4月4日通过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获知公司涉及(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借款纠纷案。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在此之前未收到关于此案的任何文件材料。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于2019年4月4日与渝中区法院法官取得联系,于2019年4月8日前往法院调取该案卷宗,查阅到该案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民事判决书等资料,现场签收了判决书。公司法律顾问现场查阅渝中区法院法律文书邮寄单据显示,开庭之前渝中区法院将本案件法律文书通过EMS快递到公司原来的登记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色拉路36号,联系人为王承波,联系电话为王承波电话,而公司登记地已于2018年3月变更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并进行公告,王承波于2018年12月10日已被拉萨市公安局拘留,邮寄单显示未能联系到联系人,邮件退回。渝中区法院遂将本案进行了缺席审判并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146,297.96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38,209.93元,合计10,484,507.89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10,146,297.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2)被告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吴刚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诉讼费用共计84,707元,减半收取计42,353元,由本案五被告共同承担。

  公司就本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中院”)提起了上诉,并于2019年5月24日取得重庆中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2019渝05民终3840号)传票,确定该二审上诉案开庭日期为2019年6月3日。

  2019年6月3日,重庆中院就该二审上诉案(2019渝05民终3840号)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各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一审存在送达的程序性错误,公司没有收到相关传票等文书,但一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判决;另外该案件并非普通的借款案件,可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法院未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

  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北京炜衡(成都)事务所律师取得了重庆中院关于该二审上诉案(2019渝05民终3840号)的第二次开庭通知,确定开庭时间为2019年7月22日14:30。

  2019年7月22日下午,重庆中院对公司与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件(2019渝05民终3840号)进行了第二次开庭审理。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归还部分借款本金的证据,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当庭要求变更诉讼请求,调减诉讼请求的金额。公司再次向法院陈述,该案件并非普通的借贷案件,可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到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5月28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7月17日、2019年7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35、2019-065、2019-068、2019-087、2019-088)。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19年9月4日,公司通过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重庆中院对本案出具的(2019)渝05民终3840号终审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民事判决;(2)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754,345.23元及截至2018年8月15日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25,144.84元,并支付自2018年8月1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以9,754,345.2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3)成都仕远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吴刚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本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0,353元由案及五被告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2,277元由西藏发展承担。

  三、公司应对措施

  一方面公司坚持认为本案并非普通的借贷案件,可能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并将继续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请求查明事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另一方面公司将积极敦促资金使用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清偿案涉债务本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五、 对公司的影响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已对公司涉及的(2018)渝0103民初30492号案出具了(2019)渝05民终3840号判决书,判决西藏发展、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案涉借款本金9,754,345.2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若此判决执行且资金实际使用方四川永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法清偿案涉债务本金、逾期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 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渝05民终3840号民事判决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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