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传票(2019)辽0112民初12069号及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杜方
被告:公司
第三人:瑞丽市瑞丽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撤销被告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
(三)事实和理由
2019年8月5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罢免李继芳女士董事职务的议案》。原告认为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及决议内容违反法律及《公司章程》,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恳请法院予以撤销。
(四)诉前保全情况
申请人杜方于2019年8月30日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法院裁定:
(1)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执行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公司不得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办理董事会成员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公告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本次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未开始审理。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因本次案件未开始审理,目前还无法确定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1、《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