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9-072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9年9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30日以电话、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各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赖伟德先生主持,公司9名董事全部参与表决,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按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74.5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2%。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董事赖伟德、应一鸣作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对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9-073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9年9月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30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监事,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黄文波先生主持,公司3名监事全部参与表决,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监事会经过核查后认为: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
3、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考核等级等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48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
同意公司为48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的974.5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的《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表决情况: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 公告编号:2019-074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5人;
2、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974.5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2%;
3、本次限制性股票在相关部门办理完成解除限售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董事会拟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85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8月15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8月28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17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4、2017年9月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在公司激励计划中确定的部分激励对象因资金不足等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或认购部分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实际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570名,2017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首次实际授予的数量为3,637.3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部分的数量为476.3万股。授予的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7年9月28日上市流通。
5、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并于2018年4月12日获得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5月22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070,931,280股,变更为1,069,896,280股。
6、2018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6月11日,同意公司向7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76.3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4.66元/股。独立董事已对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授予的股份已经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并于2018年8月24日上市流通,公司股份总数由1,069,896,280股,变更为1,074,504,280股。
7、2018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于2018年8月22日获得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8年10月24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13名离职员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074,504,280股变更为1,074,103,280股。
8、2018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534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1,045.41万股,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0.97%。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9、2019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并于2019年4月23日获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19年7月10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40名离职员工上述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手续。公司股份总数由1,074,103,280股变更为1,072,909,280股。
10、2019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7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24.9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21%。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11、2019年8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离职员工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独立董事、律师事务所分别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该议案对12名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尚需经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第二次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4日,截至2019年9月4日,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逐条对照,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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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根据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48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974.5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9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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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赖伟德、应一鸣、赫旋、宋勇立、CHOI JONG KI(崔钟祺)、王茵为公司现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持有、买卖公司股份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
上述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与前期已披露的激励对象名单和获授数量不存在差异。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满足情况、激励对象名单及可解除限售数量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7年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485名激励对象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绩效考核等级均为“合格”及以上。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485名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达成等事项进行了审查和监督,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业绩指标、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等实际情况均符合《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对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对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除限售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其在考核年度内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相符,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依照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所持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六、监事会核实意见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监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及考核等级等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485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为485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二期的974.5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所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创维数字公 告编号:2019-075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香港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为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维数字”)拟使用自有资金人民币300,000,000元(或等值外币)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才智商店”)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才智商店的注册资本增至人民币300,008,833元(或等值外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对才智商店的持股比例为100%。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对其持有的股权比例仍为100%,持股比例保持不变。
2、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增资属于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本次交易属于对香港全资子公司才智商店进行增资,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需经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深圳市商务局备案通过后实施。
二、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才智商店有限公司(Smart Choice Store Company Limited)
2、授权代表/董事:施驰
3、公司性质:有限公司(Limited)
4、成立时间:2008年5月6日
5、注册地址:香港鰂鱼涌华兰路20号华兰中心1601-04室
6、注册资本:港币1万元
7、业务范围: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业务
8、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持有其100%股权。
9、才智商店的主要财务数据(合并报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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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才智商店有限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投资标的为香港全资子公司,无须签订对外投资合同。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需要,进一步拓展相关业务,进行本次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在香港地区的融资能力,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和推动作用。本次增资才智商店的资金来源均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经营情况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