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9月05日(星期四)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9月0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9月04日15:00至2019年09月0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进峰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0,953,90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2364%。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0,863,5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219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90,4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174%。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7,832,83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5048%。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953,9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反对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32,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征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20,948,909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9%;
反对5,0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1%;
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827,83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李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所认为,贵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