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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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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377 证券简称:兴业证券 公告编号:临2019-045
债券代码:122293.SH 债券简称:13兴业02
债券代码:135874.SH 债券简称:16兴业02
债券代码:145044.SH 债券简称:16兴业03
债券代码:145416.SH 债券简称:17兴业C2
债券代码:145504.SH 债券简称:17兴业C4
债券代码:145799.SH 债券简称:17兴业C8
债券代码:145852.SH 债券简称:17兴业F1
债券代码:145098.SH 债券简称:17兴业F2
债券代码:145816.SH 债券简称:17兴业F3
债券代码:150095.SH 债券简称:18兴业F1
债券代码:150388.SH 债券简称:18兴业F2
债券代码:150621.SH 债券简称:18兴业F3
债券代码:151271.SH 债券简称:19兴业F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

  ●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案件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以下简称“公司”)

  被执行人:刘德群(被告)

  2.案件金额:本金人民币29,999万元

  3.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至11月,刘德群在公司办理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其持有的12,387.12万股“壹桥股份”(证券代码:002447,该证券简称后变更为“晨鑫科技”)股票作为质物,融入资金人民币29,999万元。

  因上述交易触发提前购回条款,且刘德群未按约定履行提前购回义务,构成违约。2018年3月29日,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德群返还本金29,99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8年11月至12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公司与刘德群达成调解协议,刘德群承诺在一定期间内足额地向公司支付融资本金29,999万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如其未按期支付前述款项,公司有权以其质押的“晨鑫科技”股票依法处置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诉讼的执行情况

  因刘德群逾期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公司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执行。公司已于2019年9月4日收回全部本息,并已向法院申请执行终结。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收回全部本息,本次诉讼未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特此公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九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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