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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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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8 证券简称:新力金融 公告编号:临2019-08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

  ●该案的金额:人民币6,600万元

  ●诉讼进展: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4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省高院”)通知,刘某某、李某某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已受理本案,待开庭审理。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9年5月,刘某某、李某某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共计6,600万元,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公司承担。2019年7月,合肥市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李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71,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376,800元由原告刘某某、李某某负担。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2日和2019 年 7 月 25 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和《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9-073)。

  二、案件进展

  2019年9月4日,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2019)皖民终91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刘某某、李某某就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院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已受理本案,待开庭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收到安徽省高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后,正积极与代理律师商讨应诉方案。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难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及其他同类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同类案件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原告共计160人(不含本次披露案件)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合肥市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期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5,924.49万元。在上述 160 起诉讼案件中, 159起诉讼案件已开庭审理。其中,72起案件原告已撤回起诉(撤诉金额合计 826.26 万元,其中 1 起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剩余88起案件已作出一审判决,合肥市中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请金额合计5,098.23万元),其中2名原告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已判决驳回2起案件上诉,维持原判(驳回上诉金额合计13.73万元)。

  五、备查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皖民终918号)。

  特此公告。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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