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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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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39 证券简称:ST狮头 公告编号:临2019-043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9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关于对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我局联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6月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内控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子公司龙净水业龙头销售业务存在部分出库单时间早于发货通知单签批日期情形。

  2.子公司龙净水业个别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开工时间早于中标及签订合同日期。

  3.截至2019年6月27日,子公司龙净水业2019年1月至5月发生的水质检测费、人员工资等部分工程后续支出尚未记账。

  4.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预测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公司历史数据存在差异且没有其他充足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

  鉴于上市公司对下属子公司管控不到位,子公司内部管理不完善,会计核算不规范,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按照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进行整改,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于1个月内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提出的问题,将根据山西证监局的要求制定切实

  可行的整改措施和计划,形成整改报告,及时上报山西证监局,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大公司的管控力度,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太原狮头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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