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第四被告
●涉案金额:18,3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法院依法判决维持一审原判,上市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此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慧金公司”、“慧球科技”)于2016年10月31日发布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编号:临2016—138),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瀚辉公司”)因与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斐讯通信”)的借款合同纠纷,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斐讯投资赔偿相关本金、利息及违约金,顾国平、斐讯通信、慧球科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年4月4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法院判决书的公告》(编号:临2019—020),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2019年4月23日,公司发布了《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编号:临2019—021),瀚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9年9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高院”)送达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民终274号,现将相关判决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 案件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瀚辉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斐讯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顾国平
二、上诉人诉讼请求
上诉人于2019年4月提交的上诉请求如下:撤销上海一中院所作出的(2016)沪01民初8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斐讯通信公司及慧金公司对斐讯投资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次二审判决情况
对于瀚辉公司的上诉请求,上海高院认为,瀚辉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海高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相关违规担保事项无效,公司无需对斐讯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故不会对当期或期后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广西慧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