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以通讯方式组织召开了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时间为自2019年8月5日起至2019年9月3日17:00止。2019年9月4日,在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情况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本次表决的权益登记日为2019年8月2日。本次表决的计票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共计91,766,803.2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15,812,289.48份的79.24%。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91,766,803.28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0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总基金份额的100%,达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费用明细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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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9年9月4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本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上述文件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64号)注册并将在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更新。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在招募说明书中同步更新相关内容。
2、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表决通过之日的次一工作日(即2019年9月 5日)起,修订后的《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2。
四、备查文件
1、《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附件1:
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经字第12556号
申请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
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委托代理人:罗丽娟,女,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九年八月二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九年八月五日、八月六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公证人员印嘉琪于二○一九年九月四日上午十时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全金鑫、冯德诚的监督下,由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王平、蒋彬彬进行计票。截至二○一九年九月三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91,766,803.28份,占二○一九年八月二日权益登记日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115,812,289.48份的79.2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91,766,803.2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附件2:
《诺德量化蓝筹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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