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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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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

  公司与上述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无重大差异,以北京银行健翔支行为例,协议的主要内容为:

  甲方: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健翔支行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20000040491400030479172。截至2019年9月3日,专户余额为13,974.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安全可视化与态势感知平台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安全应用研发中心与攻防实验室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士锋、郑旭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其他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认为: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股票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天风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徐士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编号:S1110718110002,天风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200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及参与的项目有骅威文化首发上市项目、裕兴股份创业板首发上市项目、葵花药业首发上市项目、新宏泰首发上市项目、实丰文化首发上市项目,华仪电气非公开发行项目、黑牡丹非公开发行项目,卫士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郑旭,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执业证书编号:S1110718110001,天风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副总经理,2008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负责及参与的项目有硅宝科技创业板首发上市项目、天华超净创业板首发上市项目、华锋股份首发上市项目,中航动控非公开发行项目、广东鸿图非公开发行项目、千山药机非公开发行项目等,其在保荐业务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维护公司股票上市后价格稳定的协议或约定

  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以下稳定股价措施,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和程序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以及免除控股股东要约收购责任的前提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实施如下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实施股票回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三)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实施方案

  1、实施股票回购

  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回购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公司全体董事,在公司就因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未来3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为稳定股价的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4)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应在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备案等手续(如需要)后的6个月内实施完毕。在实施上述回购计划的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经审计的最近一期末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可终止实施股票回购计划。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10日内启动所回购的股份的注销程序,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连续1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3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触发。

  如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应义务,则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该义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的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1)单次增持总金额不应少于人民币500万元;(2)单次或连续12个月内合计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3)增持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告日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有义务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以合法方式完成增持计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告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增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条件满足时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连续1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董事会应在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领取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现金分红和薪酬总和的100%。

  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股票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告增持计划后,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增持股份事宜。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在公司有义务增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四)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并实施完毕。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股份的限售与减持作出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苏长君直接并通过崚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段彬、曾辉、夏振富通过崚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公司董事罗鹏通过和辉财富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除分别遵守崚盛投资、和辉财富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期间内,如公司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情形的,转让股票的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的承诺

  公司监事吴笛、柳泳、李洪宇通过崚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除遵守崚盛投资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外,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监事任期届满前离职,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4、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段彬、柳泳、李洪宇、刘声明、乔峰亮、李远,其通过崚盛投资间接持有发行人部分股份,需要遵守崚盛投资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段彬还需遵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此外,所有核心技术人员进一步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及减持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5、其他股东的承诺

  公司股东崚盛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企业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公司股东光谷烽火承诺:

  (1)本企业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处受让的202万股安博通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持有的其他安博通股份,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公司股东和辉财富、厚扬天灏、达晨鲲鹏、泓锦文、中金永和、达晨创通、高新众微、湖北高长信、财通月桂、众鑫贰号、众鑫壹号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现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为本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十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并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三个月。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承诺:

  (1)本人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4)本人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持股公司5%以上股东崚盛投资、苏长君、光谷烽火、和辉财富、厚扬天灏、达晨鲲鹏和达晨创通承诺:

  (1)本人/本企业作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并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份锁定承诺。

  (2)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

  (4)本人/本企业减持股份,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人/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并承诺将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①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将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相关责任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五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股份回购措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钟竹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回购价格为公司股票发行价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通过公司进行公告,并请公司在五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在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启动对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回购措施。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发行人全体独立董事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保荐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天风证券承诺:本公司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安博通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审计机构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大信审字[2019]第27-00057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27-00046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大信专审字[2019]第27-00045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27-00047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及税收优惠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9]第27-00048号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

  1、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事项为止。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事项为止。

  4、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持股5%以上股东关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

  除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钟竹和苏长君外,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同时承诺:

  1、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企业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事项为止。

  4、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上述承诺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发行人及其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作出的决议或声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北京安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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