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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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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3 证券简称:博天环境 公告编号:临2019-115
债券代码:136749 债券简称:G16博天
债券代码:150049 债券简称:17博天01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G16博天”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代码:100912

  ●回售简称:博天回售

  ●回售价格:按面值人民币100元/张

  ●回售登记期: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09月10日

  ●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14日

  ●票面利率是否调整: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4.6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283bp,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债券票面利率为7.50%(固定不变)。

  特别提示:

  1、根据《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设定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有权决定在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债券简称“G16博天”,债券代码“136749.SH”,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存续的第3年末是否调整后2年的票面利率。

  2、根据《募集说明书》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在第3年末,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G16博天”债券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登记期内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期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本次回售登记期内不进行登记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

  4、本次回售等同于“G16博天”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G16博天”债券,请“G16博天”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5、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本期债券持有人欲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6、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G16博天”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即2019年10月14日。

  现将本公司关于“G16博天”投资者回售安排的相关事宜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 发行主体: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券名称: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3. 债券总额:本次债券发行总规模人民币3亿元。本次债券采用一次性发行的方式。

  4. 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在第3个计息年度末附加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 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6. 计息期限: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6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

  7. 付息日:本次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7年至2021年每年的10月12日。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7年至2019年每年的10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8. 本金兑付日:本次债券的兑付日期为2021年10月12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19年10月12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 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次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次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发行人将于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的第2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利率上调权,则本次债券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

  10. 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发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本次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本次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支付日,发行人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支付工作。投资者未进行回售的,则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11. 担保情况:本次债券由中合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担保。

  12. 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上海新世纪出具的新世纪债评 (2016)010549号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3. 债券受托管理人: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调整情况

  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的票面利率为4.67%,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上调283bp,即自2019年10月12日起,债券票面利率为7.50%(固定不变)。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本期债券回售代码:100912;回售简称:博天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09月10日。

  3、回售价格:面值100元人民币。以1,000元为一个回售单位,回售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能撤销。如果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已进行回售登记的投资者可于回售登记开始日至回售资金发放日前4个交易日之间(即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10月08日)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办理撤销回售撤销业务。

  7、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 2019年10月14日(原兑付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因为是非交易,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发行人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付。

  8、发行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回售债券的转售(不选择转售的话免),转售完成后将注销剩余未转售债券。

  四、回售债券付款安排

  1、回售资金发放日:2019年10月14日。

  2、回售债券付息方案:回售债券享有自2018年10月12日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的利息。本期债券票面年利率为4.67%。每手面值1,000元的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6.70元(含税)。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回售申报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金通过证券登记机构清算系统进入债券持有人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售资金到账日划付至债券持有人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

  2019年09月06日至2019年09月10日。

  六、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

  “G16博天”在回售申报期内将继续交易;回售申报的债券,经确认后不能撤销,将被冻结交易。

  七、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G16博天”债券持有人应在2019年09月06日、2019年09月09日和2019年09月10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100912,申报方向为卖出。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G16博天”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的债券申报回售。“G16博天”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G16博天”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度付息日(2019年10月14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

  八、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债券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以100元/张的价格卖出债券。请债券持有人对是否申报本次回售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G16博天”持有人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证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公司债券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算价格。

  九、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投资者,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十、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10L

  联系人:刘世博

  电话:010-82291995

  邮政编码:100011

  2、主承销机构: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联系人:吕玥

  电话:010-68086722

  传真:010-68086758

  邮政编码:7100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6楼

  电话:021-68870587

  传真:021-58888760

  特此公告。

  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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