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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就本行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
(二)诉讼事由
本行与康得新光电公司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日,本行依约向康得新光电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合同履行期内,康得新光电公司归还了本金200万元,尚结欠剩余贷款本金1.98亿元。
因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发生财产被查封等诉讼案件,本行于2019年1月15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同日本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随后本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详见本行2019年6月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2019-024)。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康得新光电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98亿元及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罚息及复利;
2、判令康得新光电公司向本行支付律师费损失1160530元;
3、判令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对康得新光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诉讼费用由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承担。
(四)一审判决结果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行归还借款本金1.98亿元,并支付本行相应的罚息及复利;
2、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本行律师费损失1160530元;
3、被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对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6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42603元,由被告康得新光电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钟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期十五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审法院虽然支持了本行的诉讼请求,但目前该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且被告偿债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存在本行无法按期收回上述款项的风险。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对公司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行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行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初27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