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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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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58 股票简称:东方能源 公告编号:2019-066
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西岭公司诉讼案件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8月27日,公司收到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传票,原告石家庄西岭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岭公司)诉国家电投集团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于2018年6月20日受理立案。西岭公司要求公司支付2017年-2018年期间所欠趸售热费。此后,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对方承担供热不足违约责任,并赔偿公司补充热源费用及相关损失。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18年6月20日,西岭公司基于2017年11月26日与东方能源热力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以热力分公司拖欠2017年11月份热费和2018年3月份因热计量表跳变少记的误差热费为由,将公司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案由为供用热合同纠纷,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趸售热费2997.65万元,包括存在质量瑕疵的趸热费2190万元、计量表跳变产生的趸热费73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74万元及鉴定费用1.65万元等。

  公司认为西岭公司11月份供热质量不合格,对方履约过程中存在质量瑕疵,故在发函告知对方后,扣押对方部分热费以抵扣己方损失;对于3月份热计量表跳变产生的误差值,西岭公司单方委托鉴定不符合合同约定,因此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可。且依据上游热源厂数据,能证实该部分跳变误差值不存在。故公司对西岭公司提出的多项诉讼主张不予认可。

  同时,公司提起反诉,要求西岭公司承担差量违约金1083万,额外发生的补充热源费用1664万元,清理水质费用28万元,以及因供热不足发生的居民用户索赔费用478万元。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朋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伟。西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闫博、习荣增。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西岭公司与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5月5日两次开庭审理后,桥西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8日出具(2018)冀0104民初4989号民事判决:1.公司向西岭公司支付热费2190万元;2.西岭公司向公司支付清洗费28万元;3.驳回西岭公司要求支付的表计跳变、迟付热费违约金、鉴定费三项诉讼请求;4.驳回公司反诉的供热差量违约金、燃气炉产生供热费用、本诉与反诉全部诉讼费、律师费四项反诉请求;5.诉讼费19万元,西岭公司负担4万元,公司负担15万元;保全费0.5万元,由公司负担;反诉费20.5万元,西岭公司负担0.5万元,公司负担20万元。

  判决下发后,双方均提起上诉。为此,桥西区人民法院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西岭公司同意继续在一审结果上给予让步,以在2019年8月28日前收到1900万元为和解条件,接受调解结案。8月27日,双方在法院见证下签订和解协议,公司于8月28日将1900万元款项支付给西岭公司,双方就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热费全部结算完毕。调解结果符合公司预期目标。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仲裁事项外,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和解协议,公司向西岭公司支付1900万元为双方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20日期间的热费,该期间的热费成本公司已于相应会计年度预估入账,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和解协议

  2.民事判决书(2018)冀0104民初4989号

  

  国家电投东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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