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92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民事判决书等涉诉材料。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深圳仲裁委员会发来的裁决书【(2018)深仲裁字第3411号】。主要内容如下:
1、诉讼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被申请人:肖行亦
第三被申请人: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深圳仲裁委员会
地 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1418室
判决日期:2019年8月14日
2、判决结果:
(1)、第一被申请人偿还申请人流动资金借款日人民币100,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12月12日起计至还清之日止,包括正常利息、罚息、复利),利率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
(2)、第二、第三被申请人对第一被申请人所欠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三被申请人补偿申请人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
(4)、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76,380元由三被申请人承担,该仲裁费申请人已预交,由三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
上述款项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三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同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公告》(2018-105)。
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决书【(2018)粤0304民初42789号】。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当事人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肖行亦
被告:叶玉娟
受理机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判决日期:2019年5月27日
2、判决结果
(1)、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0元及利息634027.78元、复利2641.04元(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之后的罚息以未偿还本金50,0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利息634027.78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8.25%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
(2)、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号码为
230233223374820180402178581592
230233223374820180402178581584
230233223374820180402178581605)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叶玉娟对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4)、驳回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67元、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4日、2019年6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关于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
三、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
公司通过新聘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获知该纠纷案已作出一审判决。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转来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798号】以及通过阅卷获取的《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1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18号】
1、各方当事人:
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四: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地 址: 重庆渝中区大溪沟人民路13号
判决日期:2019年2月26号
2、判决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期内利息(从2018年9月27 日起至2018年12月26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及从2018年l2月2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000 万元为基数,接年利率24%计收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二、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肖行亦对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貸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債务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600元, 由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4600元,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肖行亦承担l40000元。
(二)、《民事判决书》【(2019)渝民终798号】
1、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隆蕊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深圳市索菱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肖行亦
受理机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2019年8月16日
2、二审上诉请求
撒销一审判决, 发回重审。变更事实与理由为: 1.一审中,除索菱实业公司收到诉讼文书外, 其余被告均未收到诉讼文书, 且一审法院未进行公告送达直接缺席审理,程序违法。2.一审中,索菱实业公司送达联系人为“钟贵荣”,钟贵荣于2019年3月6日离职,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至索菱实业公司。3.索菱实业公司、隆蕊公司、索菱科技公司、肖行亦的联系人均为钟贵荣,不合常理。
3、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00元由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关于本案件的基本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03)。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情况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公告诉讼、仲裁事项进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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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日前,公司收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决书,公司对上述判决尚存异议,已对上述案件提起上诉;深圳市泽天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昆保达纸塑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宏源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二审审理中,故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金额。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广东索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近日收到仲裁院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一裁终裁,仲裁结果预计将减少本年度利润769.58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进展已终判,预计将减少本年度利润508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顺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河源龙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处于强制执行阶段,预计将减少本年度利润5.84万元(具体以审计为准)。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93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分及致歉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索菱股份”)于2019年9月2日知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具体内容
经查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索菱”)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1、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违规情形
2019年4月30日,*ST索菱披露《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公告》,*ST索菱对2016年、2017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和追溯调整,其中将2017年净利润由盈利14,848.79万元更正为亏损232万元,修正前后净利润差异金额为15,080.92万元,变动幅度为102%。本次追溯重述导致*ST索菱2017年业绩由盈转亏,并导致*ST索菱因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亏损被本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未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2018年7月4日,*ST索菱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以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根据《预案》,*ST索菱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价格不超过12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2018年7月25日,*ST索菱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2019年4月18日,*ST索菱披露《关于终止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称因资金紧张,客观上无法实施此次股份回购,因此决定终止实施回购*ST索菱股份。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内,*ST索菱未回购任何股份,其中,在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ST索菱也未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ST索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6.7条、第11.11.1条,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ST索菱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ST索菱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索菱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索菱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肖行亦,时任财务总监王大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肖行亦和王大威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对于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二、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致歉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公开谴责处分事项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于本公告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远程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作出相关说明并致以诚挚的道歉,举行公开致歉会的通知另行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三、公司说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谨慎行使投票权、监督权,认真组织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确保公司依法依规运作,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四、有关事项的整改
今后,公司将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纪律处分决定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2766 证券简称:*ST索菱 公告编号:2019-094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经事后审核,因工作人员的疏忽,导致上述公告版本并非最终版本,现予以补充更正。此次补充更正并不会对2019年半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影响。
一、第四节、二、主营业务分析、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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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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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四节、九、对2019年1-9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更正前:
■
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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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五节、八、诉讼事项
更正前: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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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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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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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诉讼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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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十节、七、10、长期股权投资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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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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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十节、七、16、长期待摊费用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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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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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十节、七、14、开发支出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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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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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第十节、七、40、研发费用
更正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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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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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更正内容外,《2019年半年度报告》内容不变,更正后的《2019 年半年度报告》详见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董事会对上述补充更正事项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