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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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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19-104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以及第一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本公告涉及的两起诉讼,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9)川01民初3386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1、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19年7月4日接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电话通知,于当日前往成都中院取得了关于(2019)川01民初3386号诉讼案件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被告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提起诉讼。

  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收到成都中院关于本案传票,通知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15分,但未如期开庭。

  本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7月5日、2019年7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081号、2019-084号公告。

  2、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成都中院关于(2019)川01民初3386号案民事裁定书。在答辩期间被告马淑芬、李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西藏发展登记注册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公司所在地为西藏拉萨地区,故成都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西藏发展注册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西藏发展的注册地一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成都中院认为西藏发展的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告马淑芬、李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据此,成都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二、(2019)川01民初4189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1、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取得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2019)川01民初4189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原告刘琪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被告马淑芬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敏、西藏发展提起诉讼。本案开庭日期为2019年8月22日上午9时15分,但未如期开庭。

  本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19-086号公告。

  2、本案最新进展

  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成都中院关于(2019)川01民初4189号案民事裁定书。在答辩期间被告马淑芬、李敏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均认为西藏发展登记注册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公司所在地为西藏拉萨地区,故成都中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成都中院经审查认为,西藏发展注册地为拉萨市金珠西路格桑林卡A区28-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九条“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1)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2)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3)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西藏发展的注册地一直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成都中院认为西藏发展的所在地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告马淑芬、李敏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据此,成都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作出如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对此,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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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公告涉及的两起诉讼,如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将对公司的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截止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1,75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3.44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3386号民事裁定书、(2019)川01民初4189号民事裁定书;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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