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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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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76 证券简称:祥源文化   公告编号:临2019-055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达成调解协议。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涉案金额:67起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7,653,870.83元,一审判决金额3,619,540.38元(含赔偿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7起案件原合计诉讼金额1,892,257.44元,达成调解协议,合计749,649.86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2017年8月4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和现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做出相关承诺,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截至2019年8月30日,公司陆续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67份《民事判决书》和7份《民事调解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调解书》显示,法院对67名原告起诉公司等有关方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7名原告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现就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合计9,546,128.2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公司等有关方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了处罚。原告共计7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有关各方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判决及调解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对陈小红等17人诉讼案件,因在公司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买入公司股票;或者根据先进先出原则,在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卖出公司股票的相应投资结果与公司虚假陈述之前不存在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二)对胡伟斌等26人诉公司、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575,344.19元。

  2、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赵薇共同负担11,454.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对封穆良等13人诉公司、龙薇传媒、赵薇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879,571.14元。

  2、龙薇传媒、赵薇对上述第一项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龙薇传媒、赵薇负担15,274.00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对张镇贤等11人诉公司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2,109,507.05元。

  2、案件受理费合计由公司负担28,390.00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对杨倩等7人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公司于调解书作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合计749,649.86元。

  三、案件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孔德永先生于2017年8月4日承诺如因个人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导致上市公司需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均由孔德永先生无条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祥源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一步承诺对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后续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妥善处理诉讼事宜,依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浙01民初2051号-2054号、(2018)浙01民初2321号-2329号、(2018)浙01民初2336号-2344号、(2018)浙01民初2349号-2350号、(2018)浙01民初2377号、(2018)浙01民初2398号、(2018)浙01民初2407号-2419号、(2018)浙01民初2478号-2482号、(2018)浙01民初2485号、(2018)浙01民初2487号、(2018)浙01民初2489号、(2018)浙01民初2491号-2492号、(2018)浙01民初3093号、(2018)浙01民初3406号、(2018)浙01民初3414号、(2018)浙01民初3418号、(2018)浙01民初3420号、(2018)浙01民初3422号、(2018)浙01民初3424号-3425号、(2018)浙01民初3427号、(2018)浙01民初3429号-3432号、(2018)浙01民初4142号、(2018)浙01民初4331号-4334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浙01民初3412号-3413号、(2018)浙01民初3416号-3417号、(2018)浙01民初3419号、(2018)浙01民初3423号、(2018)浙01民初3426号。

  特此公告。

  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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