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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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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

  公司付息兑付情况说明:2019年8月20日,公司将本期债券本金和本期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向交易所提交《“孚债暂停”本息兑付和摘牌的公告》,约定公司将于2019年 8月29日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29日期间的利息和本期债券的剩余本金。2019年8月29日,公司按时足额向“孚债暂停”债券持有人兑付了债券本金431,580,000元、支付利息31,505,340元,同时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反映发行人偿债能力的指标:

  √适用□不适用

  ■

  关于逾期债项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报告期内,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市场、外贸环境,公司根据国家行业及金融等相关政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优化产业布局,调整铝产品结构,争取外部支持,化解债务风险,经营形势稳步向好,公司整体进入了良性发展阶段。

  1、开展经营创效,提升盈利能力

  开展经营创效,提升了产品毛利率。公司通过深入开展挖潜增效厉行节约活动,开源节流;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高附加值产品比例,提高产品毛利率,增强产业链条上各业务板块盈利能力。报告期内,铝加工板块毛利率12.72%,较去年增加9.44个百分点;发电板块毛利率26.46%,较去年增加7.05个百分点;煤炭板块毛利率25.35%,较去年增加10.03个百分点。虽二季度仍亏损0.393亿元,但较一季度大幅减亏1.123亿元。

  2、铝精深加工市场开发成效显著,拟进行提产增效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推进产品及客户结构调整,易拉罐料等目标产品销量占比超过三分之二;同时积极开拓外贸市场,出口占比44.29%,出口额达7.97亿元,国外客户主要分布东南亚、欧洲、中东、大洋洲等。今年以来,为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订单需求,提升高端市场份额,公司子公司中孚高精铝材拟新增一台冷轧机设备,扩大铝板带生产能力,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

  3、关停50万吨电解铝产能,产能转移进展顺利

  2018年12月、2019年3月公司陆续关停电解铝产能50万吨,在铝价低于完全成本的情况下,降低电解铝业务的亏损规模。同时公司迅速推进转移电解铝产能项目建设,预计年底前可建成投产;该项目采用水力发电,用电价格在行业内具有比较优势,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可持续盈利能力。

  4、债务化解方案有序推进,财务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针对债务负担过重问题,公司正视困难,积极履行主体责任,加强与相关债权人密切沟通,共同推进风险化解方案,公司债务问题好转迹象明显。银行业务已全部执行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过半非银行金融机构将贷款利率下调至8%以内,其余正在积极洽谈。2019年1-6月公司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减少0.89亿,有力提升了公司业绩。同时公司正在推动市场化债转股业务,可进一步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5、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开债券如期兑付

  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借助经营状况好转及各方支持契机,开源节流,严格实行现金流管理,公开债券“11中孚债”本息4.63亿元如期兑付,提升了社会各界对公司信心。本次公开债券兑付后,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资本市场相关政策,在产业协同、可持续发展基础上,做优资本运营,提升公司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为全体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创造更大价值。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详见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 第十节 财务报告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47.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崔红松

  董事会批准报出日期:2019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的母公司

  ●涉案的金额:2,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忻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忻孚”)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沪0115民初46584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忻孚与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鼎瑞贸易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公司已于2017年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了披露,具体内容详见临2017-028号公告。该案件后续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一节。

  近日,上海忻孚收到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沪0115民初46584号《民事判决书》。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出具了(2018)沪0115民初4658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忻孚票据款2,000万元;

  (二)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忻孚自2017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由被告五矿上海浦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对期后利润的影响,需要根据诉讼的进展和判决执行情况进一步确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之控股股东

  ●涉案的金额:本诉标的金额为10.96亿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反诉标的金额合计为2.21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特铝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最高法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7月9日,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在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起诉本公司、中孚特铝公司。2014年9月24日,公司与中孚特铝公司分别提起反诉。2014年12月26日,在省高院主持下三方就部分争议达成调解协议。2015年7月24日,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正式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12月2日,省高院组织各方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开庭质证。2016年5月9日,公司、中孚特铝公司收到省高院送达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因各方不服一审判决,已按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6日披露的2014-089号公告和2016年5月12日披露的2016-068号公告及公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相关章节。

  近日,中孚特铝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

  二、终审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出具了(2016)最高法民终50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与中孚实业签订的《关于铝加工合作项目的协议》及《关于铝加工合作项目的补充协议》已于2014年12月29日解除”;

  四、变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代付材料费,以及根据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三方协议所转移之债,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已付金额人民币67,007,564.60元(含已付美元)中的47,126,724.98元”;

  五、驳回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5,523,682元,由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657,104.6元,中孚特铝公司负担3,866,57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中孚实业已预交441,800元,由中孚实业负担;中孚特铝公司已预交546,935.48元,由中孚特铝公司负担382,854.84元,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64,080.64元。鉴定费,中孚特铝公司已预交80万元,由中孚特铝公司负担56万元,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24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1,828,807.86元,由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1,463,046.29元,中孚特铝公司负担365,761.57元;中孚实业已预交35,739.1元,由中孚实业负担;中孚特铝公司已预交305,141.34元,由中孚特铝公司负担299,038.52元,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102.82元。”

  上述涉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临2016-068号公告。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2013年12月30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清算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的议案》,同意中孚特铝公司成立清算组,以2013年9月30日为清算基准日进行清算。由于中孚特铝公司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规定,不再将中孚特铝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自2013年起,公司根据相关诉讼和清算进展陆续对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截止2018末,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共计计提减值准备30,451.40万元。鉴于目前中孚特铝公司清算工作正在推进中,尚未最终完成,因此,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召开。会议以通讯方式表决,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投资扩建单机架铝合金板带材冷轧机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8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抵押在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亿元借款的议案》;

  近期,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拟以其名下位于郑州市药厂街南、腊梅路西的郑国用(2008)第0224号土地为抵押在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亿元借款,借款期限6个月,资金用途为补充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流动资金。郑州鑫业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郑州鑫业公司(2019)(估)字第082号《土地估价报告》对该土地评估值为12,534.62万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69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70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9-071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投资扩建

  单机架铝合金板带材冷轧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项目名称: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2300mm单机架冷轧机项目

  2、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为19,460万元,最终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满足。

  3、本次投资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投资项目概述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铝精深加工业务各工序间产能匹配度、提高设备产能利用率,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高精铝材”)拟扩建一台2300mm单机架高精铝合金板带材冷轧机,年设计产能约10.8万吨,项目总投资为19,460万元,最终投资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满足。

  本次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投资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投资主体名称: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

  住    所:河南省巩义市站街镇豫联工业园区2号

  法人代表:马文超

  注册资本:20亿元

  经营范围:铝材的生产、销售;废旧铝材回收;自营和代理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财务数据:截至2019年6月30日,中孚高精铝材资产总额368,380.91万元,负债总额为173,681.45万元,净资产为194,699.46万元,2019年1-6月利润总额为-1,781.02万元,净利润为-1,097.10万元。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新增2300mm单机架冷轧机项目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19,46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6,334万元、建设期利息510万元、流动资金2,616万元),最终投资额以项目建设实际投资为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及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满足。

  建设地点:巩义市站街镇豫联工业园区

  项目建设规模:本项目的设计规模为年产冷轧铝板带材10.8万吨。

  主要生产设备:本项目的主要生产设施为在原有冷轧车间内新增1台2300mm单机架冷轧机、1台电动双梁桥式起重机。

  生产工艺: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企业原生产工艺成熟先进,故本设计仍沿用中孚高精铝材现有的铝板带箔生产工艺方案。

  主要产品: 批量化、专业化生产以罐体料用冷轧卷、罐盖料用冷轧卷、铝箔坯料用冷轧卷、消费电子用冷轧卷、合金板用冷轧卷为代表的高精铝板带。

  市场需求:近年来,我国经济一直以较高水平发展,是世界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地区,铝板带箔的生产与消费也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得到了巨大的提升,特别是高精铝板带材的市场前景更为乐观,预计今后铝板带箔消费仍将以较高的速度增长。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与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我国包装用铝消费比重逐渐加大,尤其是在碳酸饮料和啤酒行业,铝罐正在快速替代传统玻璃瓶。下游铝制易拉罐需求的扩大带动罐料市场的增长,本项目的建设满足市场需求。

  企业发展战略需求:近年来中孚高精铝材不断调整产品结构,增加高附加值加工产品的比重,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产品竞争力,已成为我国主要的罐料生产商,饱满的订单亟需企业扩大产能。目前,中孚高精铝材现有的冷轧产能与热轧产能和精整产能不匹配,属于产能增加的瓶颈工序。本次项目建成后,冷轧工序与热轧、精整工序产能基本匹配,可有效挖掘现有设备能力,提高现有设备产能和效率。

  项目建设期:自开始建设之日起至设备验收结束,工期21个月。

  经济效果:本项目达产年不含税营业收入178,025万元,年净利润6,096万元,内部收益率32.7%,投资效果较好。

  四、投资项目对公司的影响

  本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冷轧工序与热轧、精整工序产能基本匹配,可有效挖掘现有设备能力,扩大企业铝板带产能,降低产品生产成本。

  五、投资项目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的风险主要为市场风险、专业技术和人才风险。针对以上风险因素,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市场开拓能力、提升专业技术研发能力及人才团队建设,不断完善优化产品工艺, 提升产品质量的稳定性,走以质量求效益、以效益求发展的集约化生产经营道路,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争取良好的投资回报,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为支持公司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的顺利建设,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投资控股”)和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圣国创”)分别以1亿元人民币对林丰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全资子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元林丰”)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2亿元,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出资按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该增资款使用期限为5年,5年期满后退出。林丰铝电不再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完成后,广元林丰注册资本将由3亿元人民币增加至5亿元人民币,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广元投资控股及同圣国创对广元林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和20%。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概述

  为支持公司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的顺利建设,广元投资控股和同圣国创拟分别以1亿元人民币对林丰铝电全资子公司广元林丰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行增资,增资金额共计2亿元,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出资按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该增资款使用期限为5年,5年期满后退出。林丰铝电不再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完成后,广元林丰注册资本将由3亿元人民币增加至5亿元人民币,成为林丰铝电的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广元投资控股及同圣国创对广元林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和20%。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该项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广元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元市万缘新区胤国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马骁

  注册资本:30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资本经营、融资,企业托管、租赁、项目开发与承办,以及市政府授权的其它经营业务;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建筑材料(不含危化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 广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其100%的股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广元投资控股资产总额为2,814,064.34万元,负债总额为1,892,284.44万元,净资产为921,779.91万元,2018年1-12月利润总额为20,025.99万元,净利润为17,800.1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2)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四川同圣国创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怀德路19号五神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辉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铝制品加工;股权投资、项目投资;资产经营管理、财务顾问、大宗商品贸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金属材料、建筑材料、电力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持股比例:四川同圣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元市国创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分别持有其70%、30%的股权。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同圣国创资产总额为20,019.35万元,负债总额为10,966.71万元,净资产为9,052.63万元,2018年1-12月利润总额为717.84万元,净利润为619.33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袁家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郭庆峰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铝锭(液)、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及股权结构:本次增资前,林丰铝电持有广元林丰100%的股权;本次增资后,林丰铝电、广元投资控股及同圣国创对广元林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60%、20%和20%。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广元林丰资产总额为3,684.43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0万元,净资产为3,084.43万元,2018年1-12月利润总额为-20.75万元,净利润为-15.57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广元林丰资产总额为83,203.00万元,负债总额为59,255.41万元,净资产为23,947.59万元,2019年1-6月利润总额为-115.79万元,净利润为-86.84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四、本次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标的公司: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

  增资金额及增资主体:本次增资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增资后广元林丰注册资本增加至5亿元,其中:广元投资控股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广元林丰占股20%;同圣国创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亿元,在广元林丰占股20%。

  投资收益: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出资按8%/年的固定收益分红,按资金到位时间每年度支付一次。

  资金管理及使用:广元林丰设立共管账户,由林丰铝电、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三方共同管理使用,广元投资控股、同圣国创2亿元资本金均进入该共管账户,确保资本金专款专项用于广元电解铝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采购。

  五、本次增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广元投资控股及同圣国创对广元林丰增资,有利于广元林丰优化资产结构,为公司电解铝产能转移项目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本次广元投资控股及同圣国创对广元林丰增资不会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对广元林丰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权。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表现的具体影响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为准。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6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拟将其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津和电器”) 注销,以整合优化现有资源配置,降低管理成本。

  一、拟注销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津和电力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横水凤宝工业区

  法人代表:管存拴

  注册资本:800万元

  经营范围:电工园铝杆、生产加工、金属材料批发、零售

  营业期限:2005-06-20 至 2020-06-19

  股东及持股比例:林丰铝电持有其51%的股权,天津市鑫龙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49%的股权。

  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19年4月30日,津和电器资产总额为135.67万元,其中货币资金4.60万元,其他应收款131.07万元,负债总额为0万元,净资产为135.67万元;2019年1-4月营业收入40.63万元,净利润为-15.5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二、注销控股子公司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林丰铝电25万吨电解铝产能停产进行产能转移,津和电器原材料供应无法得到保障。本次将津和电器注销有利于优化产业链,降低管理成本。

  津和电器注销完成后,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将发生变化。津和电器注销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7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庄煤矿”)

  ●本次担保额度为2,7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上庄煤矿累计担保额度为0万元。

  ●上庄煤矿拟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69.64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9年8月29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巩义市涉村镇上庄村

  法人代表:狄文宾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经营范围:煤炭的开采、销售。(凭有效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庄煤矿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庄煤矿资产总额为39,604.99万元,负债总额为25,919.17万元,净资产为13,685.83万元;2018年1-12月营业收入13,239.66万元,净利润为1,092.58万元。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庄煤矿资产总额为38,479.15万元,负债总额为23,941.79万元,净资产为14,537.36万元;2019年1-6月营业收入6,878.62万元,净利润为751.3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拟为上庄煤矿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笔担保为新增担保额度,担保期限1年,资金用途为补充上庄煤矿流动资金。上庄煤矿拟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且上庄煤矿拟对公司提供反担保,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上庄煤矿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2019年7月31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100.07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69.64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10.97%,其中: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6.9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172.46%;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外的公司实际担保总额12.71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33.50%。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100.34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的303.9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中孚实业为上庄煤矿提供担保,有利于上述公司的资金筹措和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已对此担保事宜进行了论证。

  公司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比例较高,公司应当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充分地揭示相关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庄煤矿为上述担保拟提供反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在商业实质上,其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对公司来说,是否具有实质性的保障作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及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保荐机构同意中孚实业为上庄煤矿提供担保事项。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7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1475号文《关于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向特定对象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厦门豫联”)定向发行股票数量分别为149,384,885股、70,298,769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共计219,683,65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69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249,999,991.26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4,569,683.6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5,430,307.61元。募集资金已于2018年2月2日存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2月5日出具了(2018)京会兴验字第02000002号《验资报告》。

  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项目累计已投入金额为123,543.03万元,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为26.94万元。(详见《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于2016年5月12日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2009年3月制定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8年2月5日,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各方均按照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使用募集资金,截至2019年6月30日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18年2月2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人民币1,250,654,200.00元,本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5,430,307.61元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同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鉴证报告》(2018)京会兴专字第02000002号。

  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235,430,307.61元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中德证券出具了同意公司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不存在不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募集资金相关信息及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19-07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海涛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1)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半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参与2019年度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高精铝材有限公司投资扩建单机架铝合金板带材冷轧机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广元市林丰铝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省银湖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土地抵押在巩义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1亿元借款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在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2,7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控股子公司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公司代码:600595                                公司简称:*ST中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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