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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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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9 证券简称:*ST步森 公告编号:2019-060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6民初475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作为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被告北京东方恒正科贸有限公司不具备上市公司股东资格一案。

  主要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其持有的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240万股股票(持股比例16%)不具有股东资格;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事实与理由:“步森股份于2011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002569,系上市公司。被告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取得原告2240万股股票(持股比例16%),并于2019年5月30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此后,经核查,2016年8月26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官网(http://gsj.beijing.gov.cn/gsfj/hdfj/hdxzgg/201801/t20180111_1409832.html)公布《公司行政处罚公告》(以下简称“《处罚公告》”),被告因违反《公司法》第211条第1款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14条规定,吊销执照属较重处罚种类,故被告系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被告曾于2016年8月26日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因此,被告于2019年5月参与司法拍卖时,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资格,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司法拍卖先斩后奏的曲线收购路径,恶意规避《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证券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管,置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已经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告通过违法收购方式取得原告的股份不具有股东资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涉及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行为合法性审查,涉及上市公司及数万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故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9年8月29日,公司收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9)浙06民初475号),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诉东方恒正关于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决定立案处理。

  二、简要说明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次公告之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涉及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行为合法性审查,涉及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目前该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未来的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定论,本案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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