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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3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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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8月19日至2019年1月22日)、广发安泰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9年1月22日)、广发安泽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10月30日至2019年4月10日)、广发汇瑞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13日至2019年4月10日)。现任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聚财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3月13日起任职)、广发集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3年8月21日起任职)、广发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2014年8月5日起任职)、广发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2月17日起任职)、广发双债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5月27日起任职)、广发集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1月9日起任职)、广发汇平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6日起任职)、广发汇富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2月13日起任职)、广发汇安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3月31日起任职)、广发上证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26日起任职)、广发汇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0日起任职)、广发景秀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3月21日起任职)、广发汇吉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4月10日起任职)、广发景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24日起任职)、广发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8月14日起任职)。

  5、基金投资采取集体决策制度。

  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投委会由副总经理张芊女士、债券投资部总经理谢军先生、现金投资部总经理温秀娟女士、债券投资部副总经理代宇女士和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助理毛昞华先生等成员组成,张芊女士担任投委会主席。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

  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部控制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措施等。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绩效评估考核制度、集中交易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工作要求、业务流程等的具体说明。

  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的责任。

  3、建立以合规风控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合规风控部门属于内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和业务活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4、建立以合规审核委员会及督察长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的第四道监控防线。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3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2、主要人员情况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有从业人员43名。其中设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设总经理助理1人,分管托管运营工作。资产托管部根据岗位职责分成营销管理部、风控监督团队和托管运营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41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证监许可[2014]337号)。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类资产托管业务。

  截至2018年12月,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0566亿元,客户数量超400家,托管资产种类丰富,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管理计划、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杭州银行已托管了易方达裕如混合基金、天弘弘运宝货币基金、博时裕利纯债基金、浙商惠享债券型基金、海富通瑞丰债券型基金、银河铭亿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基金等22只公募基金,与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了托管合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将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

  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资产托管各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0楼

  直销中心电话:020-89899073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楼11层1101单元

  (电梯楼层12层1201单元)

  电话:010-68083113

  传真:010-68083078

  (3)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166号905-10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网上交易

  本基金暂不通过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5)投资人也可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本基金发售相关事宜的查询和投诉等。

  本公司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话:95105828(免长途费)或020-83936999

  客服传真:020-34281105

  2、其他销售机构

  具体详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9848(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31-33楼

  电话:020-89898970

  传真:020-89899175

  联系人:李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6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29层、10层

  负责人:王晓华

  电话:020-37181333

  传真:020-37181388

  经办律师:刘智、林晓纯

  联系人:王晓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法人代表:毛鞍宁

  联系人:赵雅

  电话:020-28812888

  传真:020-28812618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雅、马婧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并于2019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60号文注册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二、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第二个封闭期为自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也不上市交易。

  三、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的开放期为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本基金的开放日为在开放期内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每个封闭期结束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本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可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四、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募集期限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11月29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部分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七、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向社会公开募集。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发售公告。

  八、募集对象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鉴于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投资者集中度可能会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七、发起资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本基金的发起资金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其中,发起资金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或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1000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份额发售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人民币1.00元

  3、认购费用:

  认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和利息折算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用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用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元,对应认购费率为0.60%,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 = (9,940.36+5)/1.00=9,945.3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45.36份基金份额。

  十、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认购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1)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但已申请的认购一旦被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就不再接受撤销申请。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正式宣告成立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者。

  4、认购限制

  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每一基金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和基金销售机构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直销机构网点(非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限额为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已在基金管理人销售网点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但受追加认购最低限额的限制。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一、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项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合同自动终止。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在每个开放期届满之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本公司直销机构;

  2、基金销售机构:经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超过10个工作日的期间,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基金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销售机构网点公告。各基金代理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办理上述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2、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销售机构的最低赎回份额和最低持有份额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因投资者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生效,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者,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0.6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者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见下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选择本基金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 = 10,000/(1+0.60%)=9,940.36元

  申购费用 = 10,000-9,940.36=59.64元

  申购份额 = 9,940.36/1.0500=9,467.01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467.01份基金份额。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赎回费率为1.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2130=121,300.00元

  赎回费用=121,300.00×1.5%=1,819.50元

  净赎回金额=121,300.00-1,819.50=119,480.50元

  即:投资者在同一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13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9,480.50元。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基金开放期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基金管理人应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申购。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且开放期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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