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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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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55              证券简称:共达电声             公告编号:2019-055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8月28日星期三下午2:00 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8月27日下午3:00至2018年8月2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6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4、主持人:董事邱士嘉。

  5、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二、会议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49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7% 。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27,1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75%。

  3、中小股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27,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0075%。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及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9,0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0%;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0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0%;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8日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贵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9年8月13日公告了《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贵公司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参加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方式、关于股东有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及公司通信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事项,同时贵公司董事会还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网络投票系统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表决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下午3:00至2019年8月2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在通知的时间、地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股份5,498万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5.27%;经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上述人员均为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除贵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及贵公司同意的相关人员。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627,140股。前述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身份验证机构验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代表股份58,607,1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28%。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贵公司董事长谢冠宏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该次会议,故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邱士嘉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为关联股东潍坊爱声声学科技有限公司,其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已回避表决,根据有关规定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及调整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09,04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10%;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609,0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10%;反对1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负责人:    _____________

  孙晓辉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

  韦  微

  _____________

  刘  欣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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