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8月28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8月27日至2019年8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8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8月27日下午3:00至2019年8月28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赤湾六路8号赤湾总部大厦6楼第二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田俊彦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2,019,776,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91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2,019,140,6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681%。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636,35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35%。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11人,代表股份1,535,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67%。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晓企业有限公司、上海南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以特别决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就城市更新项目与关联方签署搬迁补偿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166,667,6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1%;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45,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501%;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为深圳市赤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19,68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45,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501%;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19,68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45,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501%;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变更财务资助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19,687,1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6%;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445,2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1501%;反对89,80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849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 《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2,019,523,1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74%;反对253,8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281,21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3.4610%;反对253,8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53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龚东旭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