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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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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14900907 证券简称:*ST鹏起*ST鹏起B 公告编号:临2019-119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8日,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鹏起”或“公司”)的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申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来的《关于对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5号)和《关于对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116号)(以下合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在履行增持承诺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5月3日和2018年5月22日*ST鹏起发布公告,称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为增持主体,拟自2018年5月3日起未来6个月内增持*ST鹏起股票,增持金额不低于9亿元且不高于10亿元。2018年8月3日,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鹏起发布公告称,将在增持计划期内履行承诺,适时完成本次增持计划。2018年11月3日,上述增持计划到期,鹏起集团及洛阳申祥通过*ST鹏起发布公告称,在增持计划期内,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分别增持公司股份30,987,658股、9,845,500股,合计增持金额3.08亿元,占本次增持计划金额下限的34.23%。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对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关于上述违规事项,2019年8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了给予鹏起集团和洛阳申祥通报批评的决定,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官网发布的《关于对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鹏起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洛阳申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19]63号)。

  特此公告。

  

  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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