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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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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异议声明

  ■

  声明

  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半年报的董事会会议

  ■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普通股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 适用 √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公司债券情况

  公司是否存在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的公司债券

  否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经营情况简介

  公司是否需要遵守特殊行业的披露要求

  否

  2019年上半年,公司围绕战略目标和年度经营计划,不断寻求创新发展新思路、提质增效新方法。通过强化运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生产经营各项关键业绩指标的考核,及时制定和调整各阶段工作规划;同时,结合整体发展战略与业务重点,大力鼓励创新,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新产品和新业务研发,推进氢能源综合利用等创新项目建设,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产业链,打造“氢能源、新材料、大环保、交易所”四大业务协同发展的一体化循环经济产业链。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从事的氯碱业务行业景气度较高,上半年PVC、烧碱市场价格总体保持高位震荡走势,下游需求稳定。公司抓住行业发展机遇,通过进一步完善配套、技改创新、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巩固提升氯碱产业的综合竞争力。在保持传统产品规模稳定的同时,加大改性PVC、PVC专用料的研发和生产力度,增加高附加值产品的比重。上半年公司氯碱产品产销量稳定,经营效益良好。电子交易平台及综合服务、土壤修复等业务也为公司带来利润贡献。报告期内,公司围绕年度经营计划和战略目标,不断寻求创新发展新思路、提质增效新方法。一方面,通过强化运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生产经营各项关键业绩指标的考核,及时制定和调整各阶段工作规划;另一方面,结合整体发展战略与业务重点,大力鼓励创新,培养创新型人才,加强新产品研发,推进创新项目建设,促进各业务板块稳定、健康发展。

  2、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1)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四项准则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4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财务报表格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的要求编制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本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修订后的准则和财务报表格式,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1)新金融工具准则

  本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期和期初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执行财务报表格式的影响

  根据财务报表格式的要求,除执行上述新金融工具准则产生的列报变化以外,本公司将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列示为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将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拆分列示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本公司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一会计期间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证券代码:002002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15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8月1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董事9名,实亲自出席董事9名,公司2名监事会成员、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充分的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临2019-118)。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9-117)。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临2019-123)。

  四、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提名周奕丰先生、王羽跃先生、蔡红兵先生、林俊洁女士、林少韩先生、郝海兵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董事会研究,提名崔毅女士、温和先生、廖锐浩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见附件)。

  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公司已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的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了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及兼职等情况后,认为其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同意提名上述人员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的有关内容详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公告》(临2019-121)、《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公告》(临2019-122)。

  六、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事项的议案》。

  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根据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拟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综合人民币授信额度总计45,000万元(包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进口信用证开证等融资业务)。

  具体如下:

  ■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为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新达茂稀土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的额度,实际授信、借款金额以金融机构批准后签订的相关协议为准。

  七、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会议同意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部分融资事项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向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为乌海化工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20,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向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一年。

  以上担保金额合计45,000万元。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对象乌海化工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不属于关联担保,无需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且不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新达茂稀土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按照规定,新达茂稀土将以其部分机器设备向公司提供反担保。为支持子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同意本次公司为子公司上述融资事项提供担保。本次担保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和《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的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临2019-119)。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

  八、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会议同意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2019年9月16日下午召开。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关于召开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19-120)。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1、周奕丰

  男,1969年出生,博士学历。曾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潮商会会长、清华大学EMBA广东同学会会长。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鸿达兴业集团72%的股份,鸿达兴业集团持有本公司36.50%的股份。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蔡红兵

  男,1971年出生,博士研究生。曾任农行自贡市分行、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本公司董事。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本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王羽跃

  男,1967年出生,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内蒙古黄河化工集团公司副科长、科长、处长、副厂长、副总经理,曾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董事长、本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持有本公司6.46%股份的股东乌海市皇冠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董事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2,076,163股。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4、林少韩

  男,1984年出生,博士学历。曾任职于东莞市科创投资研究院行业研究部、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中心和总经理办公室,曾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行政中心副总监;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5、林俊洁

  女,1982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中心总监;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本公司副总经理。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除担任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外,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6、郝海兵

  男,1967年出生,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政工师。曾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纯碱事业部经理、PVC事业部副经理,额济纳旗三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PVC事业部经理;本公司职工监事;现任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

  其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崔毅

  女,1951年出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华南理工大学风险投资研究中心主任兼学术委员会副主席,教学科研领域为会计与财务管理,具体研究方向为会计学、财务管理。现任广州华南理工大学科技园有限公司董事长。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温和

  男,1958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住权。主要从事和擅长高分子材料合成加工与精细化工技术及设备开发,现任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材料技术系高级工程师,江门市德立兴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江门市本和密封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曾任江门职业技术学院材料技术系主任、江门市德立兴高科技纤维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总工程师。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廖锐浩

  男,1963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汉族,无境外永久居住权。现任粤非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广东金融学院金融系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广东省企业家资本管理协会高级顾问;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电子银行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越秀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南沙开发区支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

  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590,000股股票。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网,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1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于2019年8月16日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于2019年8月27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在广州圆大厦32楼会议室召开。应亲自出席监事5名,实亲自出席监事5名,其中,2名监事参加现场会议,3名监事以通讯表决方式参会。会议由监事张鹏先生主持,经认真讨论和审议,会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编制和审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临2019-118)。

  二、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

  详细内容见公司于本公告日刊登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临2019-117)。

  三、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的议案》。

  会议决定提名徐增先生、张鹏先生、周明月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见附件),并提请董事会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另2名职工监事将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上述监事候选人不会导致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不会导致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相关规定,本公司相应追溯调整了比较期间报表,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合并及公司净利润和股东权益无影响。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制定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第七届监事会股东监事候选人简历

  1、徐增

  男,58 岁,大专学历,会计师。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贡井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城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自贡市分行监察室先后任主任科员、办公室主任、副行长等职务,曾任广东塑料交易所融资担保部经理、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监督部经理、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总监,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其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担任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审计中心总监,与其他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2、张鹏

  男,36 岁,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曾任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法务主管、广州融捷投资管理集团法务经理;现任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其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3、周明月

  女,生于1993年,本科学历,无海外居住权。2017年7月入职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起任集团行政中心主管。

  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本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 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1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8月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的规定,现将上述募集资金在2019年上半年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916号)核准,2017年8月9日,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等8名特定投资者共发行164,013,69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发行价格为7.41元/股,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15,341,494.7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3,944,013.7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397,481.07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23-00009号)审验。

  (二)本期(2019年半年度)使用金额及期末余额

  根据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刊登的《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分别用于土壤修复项目、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及偿还银行贷款。其中,61,752.80万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23,781.35万元用于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36,0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截止2019年6月30日,该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实际转入公司专户的募集资金118,734.15万元包含公司已经预付及应付的其他发行费用合计594.4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39.75万元。

  注2:支付的其他费用为:股份登记费16.40万元,信息披露费5.40万元,律师费尾款120.00万元,置换先期非公开发行律师费100.00万元、保荐费200.00万元。

  注3:公司于2018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1,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18年5月公司将41,000万元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公司普通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9年5月10日,公司将上述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41,000万元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自本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19年5月公司将35,000万元募集资金从专户转入公司普通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004年9月18日,经公司200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此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多次修订;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权益,2013年6月5日,经公司2013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了再次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均遵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下属网点芳村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为土壤修复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为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实施主体)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分别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及子公司西部环保/中科装备、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得到了切实履行。

  2018年6月,鉴于公司与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第一创业证券”)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协议》,聘请第一创业证券担任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之相关规定,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西部环保/中科装备、保荐机构第一创业证券分别与上述募集资金存放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该等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并且得到了切实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止2019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存款余额如下:

  ■

  三、本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等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61,752.80万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23,781.35万元用于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36,000.00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2019年1-6月,偿还前期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41,000万元,并经批准使用35,000.00万元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使用19,800.13万元用于土壤修复项目建设、10,181.19万元用于PVC生态屋及环保材料项目建设;取得银行存款利息扣除向银行支付对公账户维护费和银行询证费用后35.58万元。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其他变动情况。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规定。

  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7年募集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相关公告格式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不存在违规情形。

  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7年募集资金)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2017年募集资金)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22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崔毅)

  声明人崔毅,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本人现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本人现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32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崔毅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崔毅(签署)

  日  期:2019年8月27日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廖锐浩)

  声明人廖锐浩,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本人现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本人现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9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廖锐浩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廖锐浩(签署)

  日  期:2019年8月27日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候选人声明(温和)

  声明人温和,作为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本人现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_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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