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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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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 6.1 至 6.4 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左季庆______  ______王文英______ ____韩占锋____

  基金管理人负责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250号文《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的核准,由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国寿安保”)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募集期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出具安永华明(2016)验字第61090605_A02号验资报告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备案材料。基金合同于2016年4月6日正式生效,首次设立募集规模为621,158,608.70份基金份额。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财务报表系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其后颁布及修订的具体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统称"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同时,对于在具体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方面,也参考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修订并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及其他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

  本财务报表以本基金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4月11日的经营成果和净值变动情况。

  6.4.4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说明

  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需要说明的会计估值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6.4.6 税项

  6.4.6.1 印花税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先的3%。调整为1%。;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9日起,调整由出让方按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缴纳印花税,受让方不再征收,税率不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暂免征收印花税。

  6.4.6.2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36号文《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金融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以及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46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及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70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的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存单以及持有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号文《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56号文《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简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未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除外。资管产品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7]90号文《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提供的贷款服务、发生的部分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销售额:(一)提供贷款服务,以2018年1月1日起产生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二)转让2017年12月31日前取得的股票(不包括限售股)、债券、基金、非货物期货,可以选择按照实际买入价计算销售额,或者以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2017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处于停牌期间的股票,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债券估值(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提供的债券估值)、基金份额净值、非货物期货结算价格作为买入价计算销售额。

  6.4.6.3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文《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4.6.4 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3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3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2]85号文《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财税[2015]101号文《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6.4.8 关联方关系

  6.4.8.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8.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注:以下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9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9.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发生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9.2 关联方报酬

  6.4.9.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6.4.9.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9.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9.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报告期末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

  6.4.9.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及上年度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未投资本基金。

  6.4.9.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的银行存款由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按银行约定利率计息。

  6.4.9.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在承销期内直接通过关联方购入证券。

  6.4.9.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

  6.4.10 利润分配情况

  6.4.10.1 利润分配情况——非货币市场基金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11 期末(2019年4月11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11.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流通受限的证券。

  6.4.11.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股票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11.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1.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证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11.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7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后)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7.2.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3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3.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均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3.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卖出金额”均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3.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股票成本”、“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5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7.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1.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1.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11.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制的情况。

  7.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7 投资组合报告(转型前)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7.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股票。

  7.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买入金额”均按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的“卖出金额”均按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项 “买入股票成本”、 “卖出股票收入”均按买卖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填列,不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于2019年4月11日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制的情况。

  7.12.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后)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和本基金基金经理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本基金。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转型前)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的情况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和本基金基金经理于2019年4月11日未持有本基金。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后)

  单位:份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转型前)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后)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多家券商租用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 综合实力较强、市场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健;

  (3) 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 研究实力较强,并能够第一时间提供丰富的高质量研究咨询报告,并能根据特定要求提供定制研究报告;能够积极同我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定期来我公司进行观点交流和路演;

  (5) 具有丰富的投行资源和大宗交易信息,愿意积极为我公司提供相关投资机会,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形成支持;

  (6) 具有费率优势,具备支持交易的安全、稳定、便捷、高效的通讯条件和交易环境,能提供全面的交易信息服务;

  (7) 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我公司租用交易单元的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 公司根据上述标准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 公司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转型前)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2007]48号)的有关规定要求,我公司在比较了多家证券经营机构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研究水平后,向多家券商租用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

  1、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如下:

  (1) 综合实力较强、市场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经营状况稳健;

  (3) 经营行为规范,具备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4) 研究实力较强,并能够第一时间提供丰富的高质量研究咨询报告,并能根据特定要求提供定制研究报告;能够积极同我公司进行业务交流,定期来我公司进行观点交流和路演;

  (5) 具有丰富的投行资源和大宗交易信息,愿意积极为我公司提供相关投资机会,能够对公司业务发展形成支持;

  (6) 具有费率优势,具备支持交易的安全、稳定、便捷、高效的通讯条件和交易环境,能提供全面的交易信息服务;

  (7) 从制度上和技术上保证我公司租用交易单元的交易信息严格保密。

  2、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程序如下:

  (1) 公司根据上述标准确定选用交易单元的证券经营机构;

  (2) 公司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转型后)

  ■

  11.1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转型前)

  ■

  1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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