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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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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基金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送出日期:2019年08月27日

  §1  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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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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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基金产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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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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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信息披露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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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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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的已实现部分,如果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扣除未实现部分)。

  3、所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4、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无可比期间数据,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30日。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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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不满三个月。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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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10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本基金建仓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不满六个月,仍处于建仓期。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东兴证券",股票代码"601198",以下简称"本公司")是2008年经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2015年2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国内首家资产管理公司系上市证券公司。

  本公司注册资本27.58亿元,总部设在北京。公司业务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形成覆盖场内与场外、线下和线上、国内和海外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5】67号)于2015年1月8日获得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资格。截至2019年6月30日,本公司管理东兴改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蓝海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众智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东兴量化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量化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品牌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10只开放式基金。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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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解聘日期;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分别指根据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期和解聘日期。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无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本基金无违法、违规行为。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制定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业务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修订)》。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客观的研究方法,各投资组合经理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各投资组合共享研究平台,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基金管理人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对于交易所公开竞价交易,基金管理人执行交易系统中的公平交易程序;对于债券一级市场申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购等非集中竞价交易,在参与申购之前,各基金经理应在交易前独立地确定各投资组合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在获配额度确定后,部门应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对交易结果进行分配;如果申购价格相同,则根据该价位各投资组合的申购数量进行比例分配。债券一级市场申购分配不足最小单位的,可由基金经理协商分配,协商不一致则由投资总监决定;对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场外交易流程执行,由各基金经理给出询价区间,交易室根据询价区间在银行间市场上应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询价并完成交易,并留存询价交易记录备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不同投资组合不同时间段的同向交易价差、反向交易情况、异常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投资组合经理对相关交易情况进行合理性解释并留存记录。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未直接或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本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平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4.3.2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报告期内,未发现本基金存在可能导致不公平交易和利益输送的异常交易行为。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涉及本基金的交易所公开竞价同日反向交易成交较少的单边交易量超过该证券当日成交量5%的情况。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的说明

  4.4.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9年上半年,10年国开收益率从年初的3.6076%小幅上行至3.6104%,10年国债收益率从年初的3.1734%小幅上行至3.2254%,其中一季度小幅下行,3月经济数据超预期好转,4月长端收益率上升较快,五一假期中美贸易战恶化,长端收益率较大幅度下行,经济数据二季度扭转一季度较好的态势转弱,五月末包商银行被接管,收益率小幅上行,随后央行大额净投放,收益率重回下行。

  一月降准1个百分点,五月对中小银行实行差别化存款准备金率,六月对中小银行增加再贴现2000亿元和常备借贷便利1000亿元,TMLF保持季度投放的节奏,整体流动性合理充裕。

  操作上,本基金保持中性的久期和杠杆水平,在收益率变化的过程中,参与波段交易,以中高评级为主要投资品种,持续为持有人带来正回报。

  4.4.2 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为0.72%,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为0.29%,高于业绩比较基准0.43%。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下半年,全球步入降息潮,贸易战长期化,而国内货币政策保持稳健,以内部环境为主的态度并未改变。CPI至高点回落,PPI转负,社融同比基数降低,房地产融资收紧,委托贷款、信托贷款下半年新增继续为负,地产投资增速的回落及土地财政的吃紧都将拖累经济,但财政政策的积极效果不容小觑,上半年地方债及专项债放量发行,消费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有力指标,经济仍旧存在一定韧性。

  操作上,在合理充裕的表述不变的情况下,本基金将保持较高的杠杆水平,久期中性略偏高,持续为持有人带来正回报。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新准则、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关于估值的约定,对基金所持有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本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估值及净值计算的复核责任。定价服务机构按照商业合同约定提供定价服务。其中,本基金管理人为了确保估值工作的合规开展,建立了负责估值工作决策和执行的专门机构,且具有风控、合规、会计方面的专业经验。基金经理可参与估值原则和方法的讨论,但不参与估值价格的最终决策。本报告期内,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无重大利益冲突。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本基金本报告期未进行利润分配。

  4.8 报告期内管理人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情形。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托管人应尽的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利润分配、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的复核,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方面进行了监督,未发现管理人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托管人复核审查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表、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9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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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30日,基金份额净值1.0072元,基金份额总额418,859,758.44份。

  2、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无可比期间数据。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下同。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0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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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0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0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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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本报告实际报告期为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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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9年2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219号)的批复,自2019年3月18日至2019年4月4日公开募集设立。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418,762,381.39元人民币,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德师报(验)字(19)第00160号"验资报告验证。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4月10日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为418,859,758.44份,其中认购资金利息折合97,377.05份。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东兴兴福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次开放期开始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此比例限制);开放期内,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从法规的规定或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会计报表按照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财政部令第76号修订)、于2006年2月15日及其后颁布和修订的42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9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期财务报表的实际编制期间为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基金目前以交易目的持有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和衍生工具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衍生工具所产生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衍生金融资产列示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其他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其他各类应付款项等。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股票、债券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等,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在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基金主要金融工具的成本计价方法具体如下:

  (1)股票投资

  股票投资成本按交易日股票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现金对价,于股权分置实施复牌日冲减股票投资成本;股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票股利(包括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因股权分置改革而获得的股票,于除息日按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数及送股或转增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股票数量。

  卖出股票于交易日确认股票投资收益。卖出股票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2)债券投资

  买入债券于交易日确认为债券投资。债券投资成本按债券的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公允价值不包含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作为应收利息单独核算)。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认应归属于债券部分的成本。

  买入零息债券视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附息债券,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报酬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卖出债券于交易日确认债券投资收益。卖出债券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成本。

  (3)权证投资

  权证投资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入账,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获赠的权证(包括配股权证),在除权日按照持有的股数及获赠比例,计算确定增加的权证数量,成本为零。

  配售及认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取得的权证,于实际取得日按照估值方法对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购成本进行分摊,确认应归属于权证部分的成本。

  卖出权证于交易日确认权证投资收益。卖出权证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结转。

  (4)分离交易可转债

  申购新发行的分离交易可转债于获得日,按可分离权证公允价值占分离交易可转债全部公允价值的比例将购买分离交易可转债实际支付全部价款的一部分确认为权证投资成本,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扣减可分离权证确定的成本确认债券成本。

  上市后,上市流通的债券和权证分别按上述(2)、(3)中相关原则进行计算。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为本基金按照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交易日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于返售到期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6)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本基金按照回购协议先卖出再按固定价格买入票据、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入的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交易日按照应收或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成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于回购到期日按账面余额结转。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当本基金具有抵销已确认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同时本基金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相互抵销后的金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除此以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予相互抵销。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1)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按存款的本金与适用利率逐日计提。

  债券利息收入在持有债券期内,按债券的票面价值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贴息债视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附息债,根据其发行价、到期价和发行期限推算内含票面利率后,逐日确认债券利息收入。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按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在返售期内以实际利率法逐日计提,若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则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投资收益

  股票投资收益为卖出股票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股票投资成本的差额确认。

  债券投资收益于交易日按卖出债券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债券投资成本与应收利息(若有)后的差额确认。

  衍生工具投资收益为交易日的成交总额扣除应结转的衍生工具投资成本后的差额确认。

  股利收入于除息日按上市公司宣告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

  (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系本基金持有的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并于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卖出或到期时转出计入投资收益。

  (4)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在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对方,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且金额可以可靠计量时确认。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分红资金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则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4.4.12 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其他需要披露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政策变更。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估计变更。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本基金在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需说明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文《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文《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3 号文《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4号《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2008年4月23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交易相关系统印花税率参数调整的通知》、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调整工作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实施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70号《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补充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于2016年5月1日前,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股票股息、红利收入,自2015年9月8日起,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对于基金从事A股买卖,自2008年09月19日起,由出让方按0.1%的税率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受让方不再缴纳印花税。

  6.基金作为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收到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对价,暂免予缴纳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4.7 关联方关系

  6.4.7.1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

  本报告期存在控制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6.4.7.2 本报告期与基金发生关联交易的各关联方

  ■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 股票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8.1.2 权证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 债券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4 债券回购交易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8.1.5 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发生于关联方的佣金费用,期末无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6.4.8.2 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10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6.4.8.2.2 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10日,无可比期间数据。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6.4.8.4 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份额单位:份

  ■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4月10日;

  2、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交易费用按招募说明书中规定的费率收取。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均未投资本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本基金本报告期间无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的证券。

  6.4.8.7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4.8.7.1 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的说明。

  6.4.9 期末(2019年0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流通受限的证券。

  6.4.9.2 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的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在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9年6月30日止,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190,069,000.00元,将于本报告期结束后6个月内先后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或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截至本报告报出日,本基金无需要披露的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 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买入股票。

  7.4.2 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卖出股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投资股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投资股指期货。

  7.1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未投资国债期货。

  7.12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12.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7.12.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12.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

  7.12.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7.12.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

  ■

  8.3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基金管理人的重大人事变动:

  2019年1月29日,董事秦斌先生、黎蜀宁女士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辞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其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同意提名曾涛先生、董裕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2019年1月29日,监事会主席许向阳先生因工作安排原因,向董事会递交书面辞职报告,申请待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产生新任监事会主席履职时,辞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监事会主席;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提名秦斌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会主席辞职及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6)。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聘任张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张涛先生于2019年2月15日取得证券公司高管任职资格正式履职,魏庆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2019年2月21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曾涛先生、董裕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秦斌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北京证监局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其任职资格,上述三位均正式履职。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10)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2019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选举秦斌先生为监事会主席,北京证监局于2019年3月28日核准其证券公司董事长类任职资格,秦斌先生正式履职。详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监事会主席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主席任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8)。

  2019年6月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的议案》,同意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为公司首席信息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详见《东兴证券关于聘任公司首席信息官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8)。

  报告期内,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无重大人事变动。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本报告期内涉及基金管理人的诉讼:详见本公司于2019年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以及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重要事项”章节中关于诉讼的相关内容。

  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 为基金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2019年1月17日,本基金管理人因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证券营业部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划分客户风险等级、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相关问题,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向该营业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银营罚字[2019]2号)。收到上述处罚函件后,成都二环路南二段营业部及时落实并完成整改,向成都分行营业部报送了整改报告。

  2、2019年7月11日,北京证监局向本基金管理人出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74号),指出公司私募子公司东兴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证券公司组织架构规范整改工作中整改逾期比例较高,要求公司3个月内改正,完善内部控制流程,加强对子公司的合规管理,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公司已要求东兴资本子公司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按照期限完成整改,并将加强合规督导,增加合规检查次数,定期报送检查报告。

  3、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有权机关调查、被司法机关或纪检部门采取强制措施、被移送司法机关或追究刑事责任、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被采取市场禁入、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被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以及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报告期内,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此处的佣金指本基金通过券商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权证等交易而合计支付该券商的佣金合计,不单指股票交易佣金。

  2、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券商选择标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其中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以最近一年证券公司分类评介在C类或C类以上,且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事件为主要判断依据。研究实力较强以公司基金业务部投研团队的评价意见为主要判断依据。

  券商选择程序:①对符合选择标准的券商的服务进行评价;②拟定租用对象:由投研部门根据以上评价结果拟定备选的券商;③签约:拟定备选的券商后,按公司签约程序与备选券商签约。签约时,要明确签定协议双方的公司名称、委托代理期限、佣金率、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3、由于交易所系统限制,本基金管理人作为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目前尚不能在租赁其他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只能使用本基金管理人自有的交易单元。

  4、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新增租用2个交易单元,分别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易所交易单元及深圳交易所交易单元。

  10.7.2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11.1 报告期内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20%的情况。

  11.2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基金本报告期2019年4月1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9年6月30日无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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