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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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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68 证券简称:宁波富邦 编号:临2019-032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赔偿因对其诉讼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1039.51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共计损失约1056万元,其中2018年度公司已经计提损失163.61万元,剩余约900万元将计入公司2019年损益。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要求赔偿因对其诉讼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30日披露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1)。

  2019年3月,公司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8)浙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63.61万元。2、驳回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170元,由原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4646元,被告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524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19 年3月27日披露的《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8)。

  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公司亦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同步提起了上诉。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日前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2019)浙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的主要判决结果如下:

  1、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

  2、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保全错误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1039.51万元。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4170元,均由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公司共计损失约1056万元,其中2018年度公司已经计提损失163.61万元,剩余约900万元将计入公司2019年损益,对上市公司2019年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具体金额最终以年审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2019)浙民终44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宁波富邦精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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