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9年08月24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ST菲达 公告编号:临2019-072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为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505,548.9元及利息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是。

  一、一审情况

  原告: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鑫精密”)

  诉讼代理人:甄扬,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起诉日期:2018年5月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江苏省江阴市

  本案一审判决江苏海德向三鑫精密支付货款505,548.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详见本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披露的临2018-070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海德诉讼结果的公告》。

  二、上诉

  上诉人: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本公司石力力

  被上诉人:江阴市三鑫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江苏博爱星(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甄扬

  上诉日期:2018年11月

  上诉理由: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请求:撤销(2018)苏0281民初60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对本案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2019年2月,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829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审理结果依赖其他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需中止审理,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三、二审判决

  近日,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4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8,856元,由江苏海德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截止2018年底本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50.55万元。如按本判决结果执行,预计将影响本公司本期损益-5.18万元。以上财务数据为财务部初步核算数据,具体以年审会计师审计结果为准。如后续有重大变动,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持续披露。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