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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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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准予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
自行管理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67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法院准予公司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及

  自行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机床”或“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并指定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公司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

  2019年8月21日,公司收到法院《复函》((2019)辽01破18-1号)和《决定书》((2019)辽01破18-2号),许可沈阳机床继续营业,并准许沈阳机床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复函》的主要内容

  《复函》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16日收到《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继续营业事宜的请示》,管理人经过调查决定继续沈阳机床的营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本院许可。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沈阳机床的营业,管理人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决定书》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16日,沈阳机床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该公司目前具有稳定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机制,管理团队齐备,管理流程和目标清晰;职工队伍稳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债务人在所处行业具有较强的开发设计能力和完整的系列产品,占用较大的市场需求空间;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是维系基本生产经营的需要,能够科学高效的维持企业运转、抢占市场,保质保量交货,增强投资者和员工信心,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请求本院许可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查明:沈阳机床目前经营管理状态和职工情况稳定,公司管理人同意其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征询部分债权人意见,均同意沈阳机床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本院认为:申请沈阳机床重整的债权人沈阳美庭线缆销售有限公司及部分其他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关于自行管理的申请;沈阳机床的内部治理结构可以使公司正常运转;沈阳机床的控股股东对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能够提供实际可行的支持措施;沈阳机床在重整期间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不致损害债务人财产的价值及债权人的利益。沈阳机床及负责人和人员在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接受本院及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本院报告。综上所述,沈阳机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沈阳机床在公司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人

  鉴于法院已许可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从即日起由管理人变更为公司董事会。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法院《复函》((2019)辽01破18-1号)。

  2.法院《决定书》((2019)辽01破18-2号)。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68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情况

  2019年8月22日,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沈阳机床银丰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丰铸造”)的《告知书》。《告知书》称银丰铸造已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的《通知书》((2019)辽01破申29-1号),其债权人沈阳善睿贸易有限公司以银丰铸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银丰铸造进行重整。

  2019年8月22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沈阳优尼斯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尼斯智能装备”)的《告知书》。《告知书》称优尼斯智能装备已收到法院的《通知书》((2019)辽01破申28-1号),其债权人沈阳兴鸣珠液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优尼斯智能装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重整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优尼斯智能装备进行重整。

  二、风险提示

  (一)全资子公司被申请重整的影响

  全资子公司重整申请是否被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如果全资子公司重整申请被法院受理,全资子公司将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等产生影响。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的风险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银丰铸造《告知书》;

  2、优尼斯智能装备《告知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410    证券简称:*ST沈机          公告编号:2019-69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简称:*ST沈机,股票代码:000410)股票交易价格连续3个交易日内(2019年8月20日、21日、22日)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以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针对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本公司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公司未发现需要澄清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因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司股票已于2019年8月20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股票简称修改为“*ST沈机”,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公司股票于2019年8月19日开市起停牌一天,于2019年8月20日开市起复牌交易(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进行重整暨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63)。本公司正在依法依规履行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重整方案论证等工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3.2019年7月17日,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对本公司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机集团”)进行重整的申请。沈机集团作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进入重整程序将可能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等产生影响,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20日发布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9)。

  4.经向控股股东沈机集团及实际控制人沈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询问,目前沈机集团正在按照法院要求,依据《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债权申报登记及审查、重整方案论证等工作。除前述事项外,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目前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5.股票异常波动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买卖公司股票。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公司经进一步核实确认,除前述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外,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2.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4.公司于2019年7月13日披露了2019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告。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和信息披露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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