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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30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以专人派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于2019年8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31)。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31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2019年4月30日,国家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公司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均按照财会[2019]6号的规定编制执行。

  2、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 2017年5月2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单独在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的颁布,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日期

  1、公司按照国家财政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有关规定,从2019年半年度报告开始执行。

  2、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三)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财务报表格式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9年4月30日印发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相关规定。

  2、新金融工具准则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主要变动内容如下:

  1、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

  (1)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两个项目;

  (2)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两个项目;

  (3)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列报项目:

  (1)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因转让等情形导致终止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而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2)“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移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后;

  (3)将利润表“减: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加:资产减值损失(损失以“-”列示)”。

  3、现金流量表列报项目:

  现金流量表明确了政府补助的填列口径,企业实际收到的政府补助,无论是与资产相关还是与收益相关,均在“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填列。

  4、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项目: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明确了“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的填列口径,“其他权益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持有者投入资本的金额。

  (二)本次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变更内容如下: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根据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5、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综上所述上述会计政策调整,对公司无其他重大影响,对当期及前期列报净损益亦无影响。

  三、审批程序

  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34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特定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曹余华、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一致行动人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贝斯特”)股份7,10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5532%)的股东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鑫石投资”)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其中,根据相关规定,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鑫石投资为贝斯特核心员工的持股平台,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部分员工(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外)因个人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

  注:鑫石投资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已于2018年1月12日解除限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8-004)。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减持计划情况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部分员工(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外)个人资金需要。

  2、股份来源: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

  ■

  注: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德、毛晔星)、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此上述人员通过鑫石投资共计间接持有公司4,146,300股,仍应严格遵守相应股份限售承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人员严格遵守其股份限售承诺,承诺正常履行中。

  4、减持方式及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三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即2019年8月26日至2020年2月26日)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股价减持期间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减持价格亦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本次拟减持事项是否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鑫石投资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公司股东鑫石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外。

  2、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控股股东无锡贝斯特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贝斯特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贝斯特投资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华刚、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郭俊新、赵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曹余华、许小珠、兰恒祥、张华鸣、张新龙、陈斌),承诺: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曹余华及其近亲属陈斌(曹余华之女婿)、曹余德(曹余华之弟)、毛晔星(曹余华配偶之姐姐之子女),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及近亲属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应提前将其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及近亲属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及近亲属承诺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前一个交易日,鑫石投资本次拟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鑫石投资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具体减持时间、数量、方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

  (二)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三)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为通过鑫石投资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少部分核心员工因个人资金需求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无锡市鑫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减持计划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公告编号:2019-035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9年8月16日以专人派送、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19年8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及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1)。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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