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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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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5 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二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简介

  ■

  ■

  2.2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 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 未到期及逾期未兑付公司债情况

  □适用√不适用

  三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1 经营情况的讨论与分析

  公司主要产品为重大技术装备配套大型铸钢件,产品主要分为火电设备配套铸件、水电设备配套和轨道交通等其他铸件三大类。公司目前已成为世界装备制造领域大型铸钢件的优秀供货商,连续3 年分别获得GE“新兴快速成长奖”、“最佳供应商奖”和“最佳质量奖”的公司,是国内最主要的四家火电配套大型铸钢件生产企业之一,同时也是极少数通过国务院三峡委认证的民营铸钢件生产企业。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及竞争激烈导致的销售价格下滑双重挤压,铸件板块毛利率在2016-17年下滑。未来环保标准逐年提高,难达要求的中小铸件厂被市场挤出,市场集中度提升,板块收入、毛利及毛利率将有所恢复,将为铸件板块盈利产生正面影响

  2017 年5 月,公司成立辽宁福鞍燃气轮机有限公司,其中公司控股79%。福鞍燃机系统引进俄罗斯工业燃气轮机先进制造技术与专家团队,将专注于50MW 以下中小型燃气轮机,集研发、生产、市场三位一体。公司燃气轮机具有高效率、低成本、适应热负荷变化等优势,能够与世界品牌的燃气轮机在分布式能源领域进行市场竞争,有望实现进口替代。

  2019年7月,国家能源局第一批燃气轮机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上网公示,福鞍燃气轮机LGT-010燃机项目名列其中,示范内容为整机研发设计制造、控制以及运维自主化。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于2019年7月26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于2019年8月7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重组标的公司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要业务为烟气治理工程服务和能源管理工程服务两大领域。同时,设计研究院面向火电、化工、钢铁等行业提供设计咨询服务。设计研究院是典型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的技术型轻资产公司,形成了以研发设计为核心的竞争力,在环保工程领域开展EPC模式、托管运营模式、设计咨询模式。设计院未来三年承诺的利润分别为1.03亿元、1.2亿元、1.34亿元。设计院近两年财务指标如下表:

  单位:万元

  ■

  3.2 与上一会计期间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2019年1月1日采用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相关规定。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拆分为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列示,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拆分为应付票据与应付账款列示。

  经2019年8月19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会计政策影响如下表:

  ■

  3.3 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5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由董事长穆建华召集和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以书面及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 2019年8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福鞍股份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及《福鞍股份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 2019年8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福鞍股份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变更工商登记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20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该方案于2019年7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新增87,075,363 股,并于2019年8月7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07,026,264股。

  经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现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议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及2019年5月16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审议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6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上午10:30在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轶妍召集和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监事以书面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 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详见 2019年8月20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福鞍股份2019年半年度报告》以及《福鞍股份201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审议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 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 2019年8月20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福鞍股份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审议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本议案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案三:《关于变更工商登记的议案》

  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日、2018年12月17日、2019年3月20日召开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方案及相关议案。该方案于2019年7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新增87,075,363 股,并于2019年8月7日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07,026,264股。

  经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现向主管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审议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议案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及2019年5月16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审议结果:赞成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通过。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9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3315                  证券简称:福鞍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7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2017年5月2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2019年5月9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以及2019年5月16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有关财务报表项目列报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要求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根据上述通知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2019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17年3月31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于2017年5月2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上述准则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2019年4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2019年度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3、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4、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自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财会[2019]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19]9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

  (1)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调整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应将之前已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转入留存收益,不得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中衔接规定相关要求,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

  2、《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3、《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的披露。

  4、财务报表格式变更的主要内容

  资产负债表,将“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将“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行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经核查,本次变更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辽宁福鞍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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