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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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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48 证券简称:华东数控 公告编号:2019-048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大连高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金科技”)由于借款纠纷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大连中院向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送达了民事诉状等诉讼材料。

  大连中院审理后,作出(2018)辽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500万元,按年利率4.875%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迟延利息及违约金。公司依法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辽宁高院作出(2019)辽民终104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9月21日、12月19日、2019年7月11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的《关于收到重大诉讼材料的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89、107、2019-038)。

  二、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连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19)辽02执1036号,主要内容如下:

  高金科技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中院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2018)辽02民初12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大连中院于2019年8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令公司于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申请执行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

  三、其他说明

  2015年12月,高金科技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接管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后,为避免招商银行烟台分行借款逾期引发重大诉讼而给予公司借款,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借款利率为4.785%/年,未约定逾期利率。2016年12月至2017年期间,因高金科技发生多起重大诉讼致使其持有的公司股票被冻结、多次轮候冻结并终被司法拍卖,直接导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被迫终止,从而造成公司逾期偿还包括高金科技在内的欠款。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八、二十九条规定,违约金的确定应以实际损失额为限;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认为,本次诉讼明显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高金科技并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金额,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内的利率)请求支付逾期期间的资金占用费,但大连中院、辽宁高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未考虑相关情况,直接判罚公司按照年利率24%支付迟延利息及违约金,其判决与上述规定不符。

  根据上述情况,公司正在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在此期间不影响本次执行,公司也计划与大连中院、高金科技等相关方积极沟通,寻求妥善解决的方案。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可能因履行相应判决书约定的还款义务而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费用支出,会导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减少。公司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20,788,925.25元,应付利息5,929,933.33元,本次诉讼对公司生产经营暂无重大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1、《执行通知书》(2019)辽02执1036号。

  特此公告。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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