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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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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87 股票简称:*ST刚泰 公告编号:2019-084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刚泰控股”)于2018年9月19日披露了《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80),其中,关于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借款合同纠纷案,目前有新的进展。公司于近日收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案件具体进展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与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借款合同纠纷案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兴业银行兰州分行

  被告方: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

  2、案件基本情况、原告方诉讼请求

  2018年7月4日,兴业银行兰州分行以贷款逾期违约为由,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刚泰控股提前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159,864,770.62元,利息297,230.5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支付自贷款到期后至全部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产生的罚息、复利;判令刚泰控股提前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应付票款本金1.1亿元,并按合同约定年利率(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至全部应付票据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判令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在担保范围内对上述全部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7月2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刚泰控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兰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9,864,661.55元,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08,350,000元,截止2018年7月3日的借款利息297,230.56元,并以借款本金1,986.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支付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5%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9,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4%计算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8,3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银行承兑汇票票款本金1亿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支付自2019年5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2、被告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最高本金额6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刚泰控股追偿。

  3、驳回原告兴业银行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2,61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刚泰控股、刚泰集团、徐建刚先生、徐飞君女士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判断。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1、(2018)甘民初15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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