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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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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4 证券简称:*ST保千 公告编号:2019-051
债券代码:145206 债券简称:16千里01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部分解除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18年5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与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国投”)产生借款纠纷,庄敏作为借款担保方未履行保证责任而被陕国投起诉,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法院”)轮候冻结了庄敏持有的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合计4轮。

  现由于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陕国投达成和解,陕国投向雁塔法院申请对庄敏股份解除了1轮司法轮候冻结,剩余3轮未解除司法轮候冻结。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股权司法冻结及司法划转通知》和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13财保435号,显示公司股东庄敏股份被部分解除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解除司法轮候冻结股份的原冻结情况

  公司实施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时,部分激励对象为筹措股票认购款向陕国投借款,并由公司股东庄敏进行担保。此后,上述激励对象与陕国投产生借款纠纷,庄敏因未履行保证责任而被陕国投起诉。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收到雁塔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陕0113民初1637号之二、(2018)陕0113民初1641号之三、(2018)陕0113民初1639号之二、(2018)陕0113民初1647号之四,因雁塔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37号、(2018)陕0113民初1641号、(2018)陕0113民初1639号、(2018)陕0113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雁塔法院对庄敏持有的限售流通股854,866,093股进行4轮司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55)。

  二、本次股东股份被解除司法轮候冻结情况

  根据雁塔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9)陕0113财保435号显示,雁塔法院原以(2018)陕0113民初1647号民事裁定书司法轮候冻结了公司股东庄敏持有的限售流通股,现因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与陕国投达成和解,解除了对上述股份的司法轮候冻结。

  雁塔法院以(2018)陕0113民初1637号、(2018)陕0113民初1641号、(2018)陕0113民初163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庄敏股份尚未解除司法轮候冻结。

  同时,由于在庄敏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期间,其因股票质押纠纷被强制划转累计167,866,093股,庄敏持有的公司股份剩余687,000,000股。详见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东股份被司法划转暨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19-018号)。

  综上,庄敏剩余被雁塔法院司法轮候冻结的股份为687,000,000股,合计3轮。

  三、股东股份累计被司法冻结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庄敏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687,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8%。庄敏持有的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及多轮司法轮候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1、司法冻结情况

  ■

  2、司法轮候冻结

  ■

  特此公告。

  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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