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宇房产”)及被告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宇车城”, 金宇车城是金宇房产的唯一股东。)就与金宇房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交的结算报告,其结算金额为201,767,806.46元,尚欠6000万元。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宇房产支付原告工程款6000万元;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5月30日的利息1376.5万元);判决确认原告的工程款在拍卖所建工程中具有优先受偿权;判决金宇车城为金宇房产支付工程款及利率承担连带偿付责任;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8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9-79)。
二、案件诉讼进展情况
金宇房产及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的诉讼请求如下:
1、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一):南充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被告二):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增加诉讼事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已受理。本案申请人在完成了盛世天城项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是施工内容并交工后,应被申请人要求增加了露台及库房建设,申请人按要求完工并就该部分工程于2014年8月编制结算书,其结算金额为1,014,004元。同月申请人将该部分工程的结算资料递交给了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在原告递交的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60日内未作答复,也未提出修改意见,该部分工程款被申请人分文未付。
3、增加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告增加支付原告工程款1,014,004元及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今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三、诉讼判决情况
该诉讼已由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审理。
四、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本案未开庭审理,公司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最终将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增加诉讼请求书
2、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
特此公告。
四川金宇汽车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