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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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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清算报告

  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出具日期: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报告公告日期: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1、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82号文《关于准予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本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根据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3、《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截至2019年3月15日日终,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于2019年3月16日发布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宣布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9年3月22日,自2019年3月23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2019年3月25日,本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共同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由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基金进行清算审计,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本基金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2、基金概况

  2.1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3、基金运作情况说明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082号文《关于准予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于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13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募集规模为321,348,495.45份基金份额。

  自2016年12月19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本基金按基金合同正常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9年3月15日日终,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本基金终止条款。基金管理人已就该事项于2019年3月16日发布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根据清算安排公告,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19年3月22日,自2019年3月23日起,本基金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4、审计报告

  德师报(审)字(19)第S00369号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审计意见

  我们审计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九泰久鑫债券”)的清算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3月22日(最后运作日) 及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9年3月23日(清算开始日)至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清算财务报表附注。

  我们认为,后附的清算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

  二、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们在这些准则下的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我们独立于九泰久鑫债券,并履行了职业道德方面的其他责任。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强调事项—编制基础以及对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我们提醒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对编制基础的说明。由于九泰久鑫债券清算财务报表仅为供贵公司用于九泰久鑫债券清算的相关监管报送或公告之目的编制,因此该清算财务报表可能不适于其他用途。我们的报告仅用于上述目的,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清算财务报表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负责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清算财务报表,并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清算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治理层负责监督九泰久鑫债券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清算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清算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清算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清算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 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清算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 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3) 评价基金管理人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4) 评价清算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并评价清算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二所述编制基础编制。

  我们与基金管理人治理层就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和重大审计发现等事项进行沟通,包括沟通我们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丽

  中国·上海

  中国注册会计师:杨婧

  2019年7月18日

  5、财务报告(经审计)

  5.1 清算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9年3月22日(基金最后运作日),九泰久鑫债券A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931元,九泰久鑫债券C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0.922元;基金份额总额为4,547,925.42 份,九泰久鑫债券A份额为1,620,469.43份,九泰久鑫债券C份额为2,927,455.99份。

  5.2 清算损益表

  会计主体: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9年3月23日(清算开始日)至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清算财务报表附注为清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5.1至5.3的清算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_______卢伟忠___________ ________严军_______ _______荣静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

  5.3报表附注

  5.3.1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介

  5.3.1.1基本情况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6]1082号文《关于准予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发起,于2016年12月19日募集成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6年11月16日至2016年12月13日,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截至2016年12月15日止,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1,348,495.45元,有效认购户数为2,089户。其中,扣除认购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21,122,549.18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人民币225,946.27元。本基金募集资金经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于2016年12月15日出具 [2016]京会兴验字第69000161号验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型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债券资产,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权益类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中债新综合指数收益率×80%+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5%。

  5.3.1.2清算原因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截至2019年3月15日,本基金已出现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已触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基金终止条款。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于2019年3月16日发布了《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宣布本基金的最后运作日为2019年3月22日,并于2019年3月23日起进入清算程序。

  5.3.1.3清算期间

  根据《关于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清算说明函》,本基金的清算期间为2019年3月23日(清算开始日)至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止。

  5.3.2清算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清算财务报表仅为本基金管理人用于本基金清算的相关监管报送或公告之目的而编制,本清算财务报表以非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因此,本清算财务报表列示资产和负债时不再区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期末资产项目以预计可收回金额列报,负债项目按照需要偿付的金额列报;实收基金和未分配利润作为所有者权益项目进行列报。本清算报表仅列示了2019年3月22日 (最后运作日)及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 的清算资产负债表和2019年3月23日 (清算开始日)至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止清算期间的清算损益表及重要报表项目说明。除上述内容外,本基金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相关规定。

  5.3.3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5.3.3.1清算期间

  本清算期间为2019年3月23日(清算开始日)至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止。

  5.3.3.2 记账本位币

  本清算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5.3.3.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本基金在清算期间将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及贷款和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投资。本基金在清算期间持有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各类应收款项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本基金将清算期间持有的金融负债全部划分为其他金融负债。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各类应付款项。

  5.3.3.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和终止确认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清算期间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该等金融资产相关的股利和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及应收款项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应付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按照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本基金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5.3.3.5清算收益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收益按照实际发生的收益金额或未来应收取的款项金额计量。

  5.3.3.6清算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清算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或未来应支付的款项金额计量。

  5.3.4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6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税务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免征增值税;2018年1月1日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5.3.5重要报表项目说明

  (1)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资产处置及负债清偿后,于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本基金净资产为人民币2,759,245.91 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利息收入按当期适用的利率预估计提2019年3月23日(清算开始日)至2019年6月27日(清算结束日)止期间的各项利息收入,其中:活期存款利息收入为人民币3,325.76元,结算备付金利息收入为人民币402.62元,存出保证金利息收入为人民币13.67元,债券利息收入为人民币-281,214.98元。利息支出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利息支出人民币1,265.51元。

  (3)根据《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发生基金合同终止事由暨基金财产清算安排的公告》,本基金自2019年3月23日(清算开始日)起(含2019年3月23日)至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4)按照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清算费用包含律师费人民币10,000.00元和审计费人民币24,000.00元。

  (5)其他费用系银行汇划费用、帐户维护费及支付的上清所其他费用。

  6、清算情况

  自2019年3月23日至2019年6月27日止的清算期间,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本基金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算,全部清算工作按清算原则和清算手续进行。基金资产处置、负债清偿及基金净资产具体清算情况如下:

  6.1 清算费用

  根据基金合同中“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于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的规定,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本次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34,000.00元,其中:律师费用10,000.00元,审计费用24,000.00元。上述费用已在基金清算财产中预提,待取得收费发票后,由基金剩余财产优先清偿。

  6.2资产处置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结算备付金为人民币164,156.53元,已于2019年6月4日全部收回。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存出保证金为人民币5,292.53元,已于2019年5月7日全部收回。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债券投资为人民币3,964,908.00元,已于2019年6月19日变现。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证券清算款为人民币1,024,553.77元,已于2019年3月25日全部收回。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收利息为人民币361,920.12元,包括应收活期存款利息人民币88.43元、应收清算备付金利息人民币7.39元、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人民币0.24元、应收上交所企业债利息73,824.06元、应收银行间短期融资券利息人民币288,000.00元。其中应收活期存款利息、应收清算备付金利息和应收结算保证金利息已于2019年6月21日结息收回,应收企业债利息人民币73,824.06元已于债券卖出时收回。

  6.3 负债清偿情况

  (1)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为人民币1,800,000.00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3月26日到期偿还。

  (2)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款为人民币3,424,755.75元,应付转出款449.11元,应付赎回款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赎原则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1,818,297.15元,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1,606,458.60元;应付转出款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赎原则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完毕。

  (3)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赎回费为人民币5.10元,应付补差费为人民币6.74元。其中应付赎回费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4.48元,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0.62元;应付补差费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完毕。

  (4)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管理费为人民币4,786.08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完毕。

  (5)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托管费为人民币1,367.48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完毕。

  (6)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销售服务费为人民币1,277.98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完毕。

  (7)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交易费用为人民币3,878.43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3月25日支付完毕。

  (8)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交税费为人民币819.46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4月3日支付完毕。

  (9)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应付利息为人民币3,381.12元,该款项已于2019年3月26日支付完毕。

  (10)本基金最后运作日其他负债为人民币59,000.00元,其中2018年审计费为人民币50,000.00元,已于2019年4月10日支付;中债账户维护费人民币4,500.00元,已于3月25日支付;上清账户维护费人民币4,500.00元,已于2019年4月15日支付。

  6.4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的剩余财产情况及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

  截至本次清算期结束日2019年6月27日,本基金剩余财产为人民币2,798,195.91元。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可供分配财产为人民币2,759,245.91元,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2019年6月28日至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前一日的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亦归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本清算报告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将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后在指定媒介向基金投资者公告。清算报告公告后,基金管理人将遵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规定及时进行分配。

  为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便于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全部资产,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于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以自有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用以垫付截至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未变现的应收利息(不含清算款划款日当日的应收利息)。基金管理人所垫付的资金以及自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的银行存款应收利息为预计金额,可能与实际发生或支付金额存在差异,资产支付时以银行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垫付资金与实际返还金额的差额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备查文件目录

  7.1 备查文件目录

  7.1.1《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审计报告》

  7.1.2《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的法律意见》

  7.2 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7.3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九泰久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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