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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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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A股 600695 证券简称:A股 绿庭投资 编号:临2019-019
B股 900919 B股 绿庭B股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8月14日公司及原董事长、原董事会秘书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9】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俞乃奋、李冬青:

  日前,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庭投资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绿庭投资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对外借款事项

  绿庭投资下属全资子公司GreenCourt Capital Inc (以下简称 GC Capital Inc)于2015年6月5日认购 FourPoints, LLC (以下简称FourPoints )发行的借款票据12,947,416.67美元,折合人民币为79,213,589.93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60%;于2015年12月15日认购5,040,692美元,折合人民币32,542,203.48元,两次交易共计人民币111,755,793.41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00%。对该两次借款事项,绿庭投资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后,于2016年11月19日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立资料、对外借款票据、用款审批单和划款凭证,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7.7条、第9.2条、第9.10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GC Capital Inc对FourPoints的两次借款事项,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未及时披露投资进展情况

  2015年7月22日,绿庭投资第八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合计出资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175.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06% )参与投资设立W-G Capital Fund LP (以下简称W-G基金)。次日,绿庭投资公告了该投资事项。

  2016年1月1日,GC Capital Inc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 GreenCourt Investors LLC (以下简称 GC Investors LLC)签署协议,将其两次向FourPoints认购借款票据形成的权益全部转让给后者。同日,FourPoints与相关当事人签署协议,将其向GC Capital Inc借款形成的两份借款票据的债务全部转移给W-G基金,并将其中1,5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9,740.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3%)转换为GC Investors LLC对 W-G基金的股权。对该投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于2016年11月15日收到我局下发的责令整改行政监管措施后,于2016年11月19日发布公告进行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有关年度报告、会议文件、有关公告,公司相关子公司设立资料、投资W-G基金有关协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情况说明、有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绿庭投资应及时披露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披露的投资W-G基金事项于2016年1月1日的进展情况,绿庭投资未及时披露的行为,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

  对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俞乃奋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案涉借款、投资项目的最终决策人和合同订立及资金划款的最终审批人,全程主导了项目谈判和运作的过程,对交易事项完全知悉, 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冬青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具有组织和协调职责,本案中,项目团队向李冬青汇报了案涉事项,李冬青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做出不需披露的意见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重要原因,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绿庭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俞乃奋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冬青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以下简称 《听证规则》)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绿庭投资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俞乃奋、李冬青可以根据《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提出一并参加听证。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 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以上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全部内容。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大公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绿庭投资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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