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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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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19110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调解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陆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陆能源公司”)于近日收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冀01民初972号《民事调解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科陆能源公司作为原告起诉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详见公司2017年11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公告编号:2017151)。

  二、本次调解情况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诉讼案件的处理

  原被告双方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各自承担,退费等事宜自行办理。

  2、《合作合同》的解除

  本协议生效后,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作合同》解除,双方不再享有该合同权利,亦不再履行该合同义务。

  3、调解方案

  (1)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科陆能源公司和杭州冠益荣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益公司”)同意将井陉陆翔余热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翔公司”)的全部股权和资产以1,9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

  (2)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1,000万元;

  (3)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开始对陆翔公司展开尽调;

  (4)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原被告双方将陆翔公司余热发电项目投资所涉资产、设备等进行盘点并签字确认。原告收到被告1,000万元后的三十日内向被告移交上述资产及资产的合同、发票、产品质保书、保修单、合格证等相关文件原件(上述资产及相关文件转移后所产生的收益及风险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解除陆翔公司现所有员工的劳动关系,陆翔公司的运维工作由被告自行安排;

  (5)2019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500万元,原告在收到该笔款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除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原因导致时间延长外),原告保证负责将其和冠益公司共同持有陆翔公司100%股权转让给被告或者被告指定的第三人;

  (6)2020年6月30日之前,被告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尾款400万元;

  (7)陆翔公司名下余热发电的全部收益(即截止到2019年6月底已结算的售电收益为1,242,134元未分配,未结算售电电量约为760万kW·h)及后续售电电量全部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负责结算(需原告协助的,原告需无条件予以协助),最终以电网公司结算金额为准;

  (8)陆翔公司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全部由原告承担,并对股权转让前未披露的陆翔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原告及陆翔公司移交给被告的设备如因原告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设备或安装施工价款,导致被告不能正常使用设备设施的情况,由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10)涉及余热发电项目验收手续,需原告协助的,原告需无条件予以协助。

  4、违约责任

  (1)原告及实际控制的陆翔公司应当如实履行本协议义务,按照约定履行相关资产移交等义务,如原告及实际控制的陆翔公司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向被告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2)被告应当如约履行本协议,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款项,如因被告原因未履行本协议约定,应当向原告支付本协议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268,824元,减半收取134,41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科陆能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6,682元,减半收取23,341元,由被告井陉县鸿祥碳素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原告签字、被告盖章之日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已经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若能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将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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