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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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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72 证券简称:*ST凯瑞 公告编号:2019-L077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基本情况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收到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9)鲁14民初71号】,知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工行德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向德州中院起诉公司,德州中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现将具体情况披露如下:

  1、诉讼原告、被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

  负责人:朱前锋,该行行长

  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车长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采荷五安路1号楼三楼10室

  法定代表人:仝小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华区金贸西路18号华贸大厦A座二层201房内综合室4

  法定代表人:胡之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与东涌路交汇处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二期)第1栋09层

  法定代表人:张培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会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联模,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张朱晟,女,1970年2月6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被告:张培峰,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2、诉讼请求

  ①请求判令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6797万元(大写:陆仟柒佰玖拾柒万元整),并支付逾期利息;

  ②判令第二至被告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③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六签订的2015年运河(抵)字第6号、2015年运河(抵)第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有效,并判令原告对被告六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鲁德字第105645号、109260号、109261号、109262号、109263号、109264号、109265号、109266号、109267号、109268号、109273号、109274号、109275号、109276号、109277号、109278号、109279号、109280号、109281号房产及德国用(2013)第045号、德国用(2009)第243号土地享有优先受偿权;

  ④本案相关诉讼费、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情况介绍

  2016年3月25日和2017年1月26日,公司与工行德州分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累计向工行借款6797万元,并由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第五季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航远洋捕捞有限公司、深圳市丹尔斯顿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吴联模、张朱晟、张培峰为公司提供担保。工行德州分行以公司未能履行借款本息偿还义务和担保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9年8月13日,公司收到德州中院关于上述诉讼事项的《民事裁定书》,工行德州分行2019年8月6日向德州中院提出撤诉申请。

  德州中院认为,原告工行德州分行以与被告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为由自愿撤回本案诉讼请求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撤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日常披露及定期报告中所披露诉讼事项,截至公告日,公司已聘请律师对公司的其他诉讼事项进行核查和梳理,公司已根据核查和梳理结果,及时披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该诉讼事项已被起诉人工行德州分行撤回,且德州中院已作出民事裁定准许工行德州分行撤回该起诉,因此该起诉事项目前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后期利润产生影响,公司持续关注后续情况,如有相关变动情况,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凯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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