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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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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601 证券简称:再升科技 公告编号: 临2019-068
债券代码:113510 债券简称:再升转债
转股代码:191510 转股简称:再升转股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原告周介明等人的诉讼请求,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仓创发”)、张明华是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艾普”)的股东,也是本案的原告。2018年3月31日,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张明华与杨兴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维艾普全部股份转让给杨兴志。该协议签订后,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创发、张明华因与杨兴志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故于2018年7月2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将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再升科技”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盛鑫瑞”)、卢立文等4方一并列为被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再升科技关于收到苏州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086)。

  二、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中院出具的(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苏州中院认定原告周介明等人要求杨兴志支付10,500万元转让款及清偿9,164.4万元本息债务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亦无权要求杨兴志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郭茂、再升科技、中盛鑫瑞、卢文立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75,000元诉,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苏州中院(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原告周介明等人的诉讼请求,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报备文件

  (2018)苏05民初字88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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