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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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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518 证券简称:锦泓集团 公告编号:2019-063
转债代码:113527 转债简称:维格转债
转股代码:191527 转股简称:维格转股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71号)核准,维格娜丝时装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74,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4,600.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2,134.36万元(含增值税),加上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120.81万元,共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2,586.4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于2019年1月30日到位,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了苏公[2019]B00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经公司2019年5月2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因公司业务需要,董事会同意将原开立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智能制造、智慧零售及供应链协同信息化平台),变更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该账户募集资金用途仍为“智能制造、智慧零售及供应链协同信息化平台”。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目前,公司已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制造、智慧零售及供应链协同信息化平台”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公司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公司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保荐机构。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公司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公司及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机构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刘建亮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机构。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银行,同时向公司、银行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保荐机构发现公司、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10 份,公司、银行、保荐机构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特此公告。

  锦泓时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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