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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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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9 证券简称:正裕工业 公告编号:2019-048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民事调解书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为原告方

  ● 涉案的金额:本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462,934.89元及相关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虽然经法院民事调解,但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42),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针对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现将此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因宁波鸿裕和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7月9日,宁波鸿裕作为原告,向永康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提出要求被告浙江众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汽车零部件货款5,462,934.89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6月21日起,以5,462,934.89元为本金,按每日千分之一加收滞纳金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2019)浙0784民初5765号)。

  二、诉讼调解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永康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9)浙0784民初5765号)。永康市人民法院已就宁波鸿裕起诉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出具了民事调解书。经永康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确认共欠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货款5,462,934.89元。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同意按以下计划支付款项: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每月底支付货款45万元。2020年7月底前支付货款462,934.89元。

  二、若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司、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足额履行任一笔付款义务,原告宁波鸿裕工业有限公司有权按全部未支付部分申请强制执行;

  三、剩余款项5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未发生市场索赔,款项于2020年8月底前支付。如发生市场索赔,被告有权暂停支付,由原被告双方协商解决。

  四、原告放弃对被告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五、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迫究。

  案件受理费25,020元,由被告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永康分公同、众泰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经法院民事调解,但公司暂时未收到执行款,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公司会持续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正裕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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