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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8月1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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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的最低募集金额为2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募集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受此规模限制。

  (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基金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份。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用、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人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等,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8月30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认购的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3、认购数量限制

  (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4)在募集期内,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外,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如果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出现变相规避50%集中度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认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认购申请。

  4、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认购费率

  1)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以及职业年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认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3)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为0.60%,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总金额=10,000元

  认购净金额=10,000/(1+0.60%)=9,940.36元

  认购费用=10,000-9,940.36=59.64元

  认购份额=(9,940.36+5.50)/1.00=9,945.86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9,945.8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则可认购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5.50)/1.00=10,005.5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50元,可得到10,005.50份C类基金份额。

  (十)募集期间的资金存放和费用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和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下同),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各类基金份额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该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机构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申购费率如下:

  ■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销售服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A类基金份额赎回时,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365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C类基金份额赎回时,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39,682.54/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A类基金份额,假定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56.29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0=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38,461.54份C类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该类基金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0=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160.00×0.50%=50.80元

  净赎回金额 =10,160.0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期间为10天,且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单独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6、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已确认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在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的情形下,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力争为投资者提供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家债券、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等)、同业存单、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债券回购、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可以直接买入股票、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和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所形成的权证。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将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 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投研能力,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进行动态管理。综合信用分析、久期控制、收益率曲线配置等策略对个券进行精选,同时关注一级市场投资机会,力争在严格控制基金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长期稳定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在充分研究基本宏观经济形势以及微观市场主体的基础上,对市场基本利率、债券类产品收益率、货币类产品收益率等大类产品收益率水平变化进行评估,并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投资品种选择投资策略,以此做出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

  2、利率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国内外经济运行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利用量化方法深入分析和预测国债、央行票据等利率投资品种的收益和风险,把握产品组合的平均久期,选择合适的期限结构的配置策略,具体策略如下:

  (1)久期调整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深入研究,预期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并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情况,确定债券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上升,则可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办法规避部分利率风险;反之,如果预测未来市场利率下降,则通过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期获得超额回报。

  (2)收益率曲线策略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和变化趋势,对债券组合进行久期配置,主要包括子弹策略、两极策略和梯式策略。其中子弹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久期集中于收益率曲线的一点,适用于收益率曲线较陡时;两极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集中在收益率曲线的两端,适用于收益率曲线两头下降较中间下降更多的蝶式变动;梯式策略可使投资组合中债券的久期均匀分布,适用于收益率曲线水平移动的情况。

  (3)骑乘策略

  通过跟踪收益率曲线,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的缩短,到期收益率将迅速下降,进而获得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

  3、信用投资策略

  相对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是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而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与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因而分别采用以下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

  (2)基于信用债本身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发行人信用发生变化后,将采用变化后债券信用级别所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影响信用债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行业风险、公司风险、现金流风险、资产负债风险和其他风险等五个方面。通过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信用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4、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利息、违约风险、久期、流动性、税收和衍生条款等方面存在差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对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同时买入卖出,赚取收益级差。

  主要包括:价值置换,即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在期限相近下买入利差较高的债券;新老券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流动性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下买入流动性更好的债券;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市场间利差互换,即在公司信用债和国家信用债之间,如果预期信用利差扩大,则用国家信用债替换公司信用债;反之,则用公司信用债替换国家信用债。

  5、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债投资策略包括传统可转换债券,即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参与可转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种是一级市场申购,另一种是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可转债;二级市场参与可运用多种可转债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旨在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债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随着备案制的推出,资产支持证券市场的供给会越来越丰富,但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还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仍处于初级阶段。因而对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关键在于对基础资产质量及未来现金流的分析,评估个券价值和投资风险,把握市场交易机会,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选择并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力争获得稳定收益。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主体多为非上市企业,企业信息公开性较差,经营透明度低,同时该品种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具有流动性较差、信用风险较高、资产规模较小等特点。因而对中小企业私募债采取审慎投资的策略,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同时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风险控制,并准备风险处置预案,在最小化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下,择优进行投资。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9、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主要从分析证券行业整体情况、证券公司基本面情况入手,包括整个证券行业的发展现状,发展趋势,具体证券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现金流情况,从而分析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及合理的利差水平,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进行独立、客观的价值评估。

  (四)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时,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除(2)、(12)、(20)、(21)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

  其中,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其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含的债券种类广泛,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95%+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5%能较好的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权益类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差错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差错。

  关于估值差错处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差错处理原则

  (1)估值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差错责任方仍应对估值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估值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估值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责任方追偿。

  (6)如果出现估值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差错。

  3、估值差错处理程序

  估值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差错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经过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率、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须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其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准予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其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其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采取相关措施;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7)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29)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盖章确认或以XBRL的形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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