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以16,450万元收购朱为民、王志华、陈勇、舒少辛四位自然人(以下统称“原股东”)持有的江苏海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海德”)70%股权。本次收购于2015年3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购后,江苏海德股权比例:本公司占70%、王志华占15%,陈勇占7.5%,舒少辛占7.5%。详情请见于2015年2月17日披露的临2015-004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资产公告》。
一、江苏海德业绩承诺
(一)业绩承诺
王志华、陈勇、舒少辛(以下统称“出让方”)承诺:江苏海德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4,0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1、江苏海德在2015年、2016年及2017年任一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未达到约定金额的,每少100万元,出让方应将其持有(转让完成后剩余持有)的江苏海德的0.4%股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根据下述3、4约定计算的三年累计主营业务利润少于7,500万元(包含7,500万元)的,则出让方应将其持有的30%股权全部无偿转让给本公司,本公司无需支付任何款项:2、出现上述第1条约定情形的,各方应在2017年审计完成后一个月内确认需要转让的股权比例,并应于2017年审计完成后两个月内完成签署相应的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完成江苏海德股权转让的变更手续,各方应当共同努力并承诺配合办理相关的股权转让变更手续,并保证提供相关部门所需要的材料。3、出让方在上述约定的三个年度中,如之前年度江苏海德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未能达到出让方承诺的金额,但在之后年度中目标公司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达到该年度出让方承诺的金额且有盈余的,盈余部分可以用于弥补之前年度不足,即用于弥补之前年度不足的盈余可以计入三年累计主营业务利润。4、在上述约定的三个年度中,如前一年度江苏海德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达到出让方承诺的金额且有盈余,但在之后年度中江苏海德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未达到该年度出让方承诺的金额,之前年度的盈余部分不得弥补之后年度不足,即之前年度的盈余不计入三年累计主营业务利润。
(二)江苏海德承诺期业绩
1.江苏海德于2015年度、2016年度分别实现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5,048.14万元、5,671.37万元,完成了当年度的业绩承诺。
2.江苏海德于2017年度实现经审计主营业务利润为-1,846.60万元,未完成当年度的业绩承诺,详见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
根据上述承诺及业绩,出让方应将江苏海德30%股权无偿转让给本公司。
(三)履行承诺最新进展
经多方协商沟通,已于2019年8月8日办妥江苏海德30%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江苏海德成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二、原股东关于债权债务的承诺
(一)基本情况
1.原股东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承诺:江苏海德的债权债务以《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记载为限。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债务(包括或有负债、应缴未缴的行政罚款等经济责任)。如果因为目标公司在本次股权转让基准日前客观已存在的未列入目标公司的会计记录的或有债务导致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后遭到任何形式的追索,出让方将承担因此产生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
2.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海德2014年度审计事项的说明》,截止原股权转让基准日(即2014年12月31日),江苏海德未反映的负债金额为4,067.09万元。
(二)履约最新进展
1.本公司已停止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700万元。其中,王志华、陈勇、舒少辛三位自然人共计795万元,朱为民1,905万元。
2.王志华、陈勇、舒少辛三位自然人已签署承诺书放弃上述股权转让款795万元。
3.朱为民就上述1,905万元股权转让款停止支付事项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详见于2018年6月2日披露的临2018-039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本案尚未裁决。
4.本公司已就江苏海德收购前未反映的债务及其他纠纷,聘请律师并成立专项小组进行处理,以切实维护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有重大进展,将按相关规定履行持续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会
2019年8月10日